借款合同追加担保人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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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追加担保人中的法律问题

上一篇写了抵押物被查封的法规,今天来电告诉我,债务人的父亲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事算是暂时落在了实处,也希望大家对于借款问题上要慎重,以免家庭陷入困境。

由此引起一个法律问题,第三人愿意对主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必须要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的问题,下文是我整理后发给咨询人的,我顺带发出大家了解一下。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追加担保人中的法律问题

一、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证合同会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一)根据《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8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五)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

借款合同追加担保人中的法律问题

二、保证合同效力怎样

虽然保证人的加入使其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债务人原本享有的抗辩权、代偿权和追偿权等,在保证人加入之后难以分清保证人是否也能享有。但是担保合同是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同时只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的签订即使债务人不知情,也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经过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保证人的求偿权正是以这种委托合同为基础,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在代替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之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该笔欠款。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

需要说明的是,未经债务人同意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的无偿赠送,根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保证人还是有机会获得补偿的。因此在替他人作出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却不能获得债务人的补偿时,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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