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不要因借車將自己身陷囹圄

春節期間不要因借車將自己身陷囹圄

牛紅霞律師畢業於四川大學並取得法律碩士學位2012年起在央企法務部工作,負責起草及制定公司日常工作事務中所涉及的法律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訂公司,並全程參與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法律風險把控及投融資業務。法律功底紮實,思維清晰、邏輯嚴謹。

一問:春節期間,借用朋友的小型汽車走親訪友,行駛途中與另外一輛自行車車主發生碰撞,造成對方車主小腿腿骨骨折,問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春節期間不要因借車將自己身陷囹圄

答:在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點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已經予以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形如下:1、明知道自己的車有故障卻還是將車借出的;2、將車輛借給沒有駕照的人;3、明明知曉借車人飲酒、吸毒還是將車借給借車人的。

在此,筆者提醒各位車主,在決定將自己的車借給他人使用時,一定要擦亮眼睛,認真審查借車人是否有合法駕照、駕照中記載的準駕車型是否與車主所有的車輛相符,借車人是否意識清楚,有無喝酒或吸毒等特殊不適宜開車的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不可糊里糊塗將車借給他人,否則責任攔身。

二問:春節期間售賣煙花爆竹,因該煙花爆竹質量不合格,突然爆炸,炸傷旁邊玩耍的小朋友,問該如何主張權利?

春節期間不要因借車將自己身陷囹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銷售者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無論其本身是否存在過錯,受害者均可向其主張權利,請求賠償。這主要是考慮受害者主張權利的便利性,因為有很多產品生產者與受害者之間相距甚遠,一味地要求其起訴生產者會導致受害者的賠償得不到快速給付。

三問:春節期間,孩子所收取的壓歲錢到底對誰所有?

春節期間不要因借車將自己身陷囹圄

答:過年給小孩子壓歲錢是我國古老的風俗習慣,一方面其寄予了長輩們對孩子們的祝福和期許,另一方面,也成為親戚朋友間感情交流的一種方式。但是,給孩子們的壓歲錢到底該歸誰所有?父母究竟有無處分的權利呢?筆者認為:長輩們給與孩子們的壓歲錢是一種贈與行為,這種贈與行為在孩子接受壓歲錢時贈與行為生效,所有權轉移,孩子接受長輩們給與的壓歲錢,其本人對該壓歲錢具有所有權,父母只是對該壓歲錢具有保管權利,只有為了孩子的利益才能使用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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