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全國人大劉新華: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者處罰過輕威懾不足

保护投资者!全国人大刘新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处罚过轻威慑不足

見習記者 麻曉超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陳鋒 北京報道

“入富”擴充長期資金池之際,提振短期資金信心的制度建設也有了信號。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日前在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下稱“論壇”)上表示,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一項重大的、複雜的、基礎的系統性工程,與法律制度、企業發展、社會環境等息息相關,與證券發行、市場交易、稽查執法等環節息息相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除了閻慶民副主席提到投資者保護工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的共同努力”外,另外兩位在論壇上發言的專家,還呼籲制定專項的投資者保護法規。

這或許意味著,專項投資者保護法規的制定有望不久到來。

長期資金與短期資金

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日前一番有關“A股長期資金”的言論引發市場討論。

“中國是一個高儲蓄率國家,中國不缺資金,中國股市不缺資金,缺的是長期資金,缺的是不需要每年底都要計算盈虧的長期資金……”方星海副主席9月27日在“富時羅素2018年中國A股評估結果新聞發佈暨研討會”上的致辭時稱。

他進一步表示,A股一定會實現由長期資金主導的目標,而“入富”拉近了與這個目標的距離。

“缺長期資金可能主要與兩個方面有關,一個是A股投資者類型主要是散戶。”一位券商分析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公佈的數據顯示,我國自然人投資者數量和佔比持續增加,目前個人投資者達到1.42億,佔市場總量超過99%,其中95%以上為持股市值在50萬元以下的中小投資者。

“另一個原因是A股制度建設還不夠完善,而這關乎投資者的信心。”前述分析師向記者表示。

財經評論員皮海洲在一篇文章中表示,國內的長期資金不願進入股市,根本原因在於,第一,A股上市公司缺少投資價值,缺少投資回報;第二,A股市場存在圈錢的特徵,這嚴重傷害投資者的利益、動搖投資者的信心;第三,A股市場存在法制不健全,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的問題;第四,A股存在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不力的問題,這關係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也決定著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如集體訴訟,投資者千呼萬喚,但就是很難在A股市場推出。

事實上,投資者保護工作是一項重大而又複雜的系統性工程,並非一蹴而就之事,證監會等國家部委在過去二十多年在多個層次為之付諸了努力。

比如,在投資者保護體系的建設方面,2008年金融危機後,主要發達國家在機構和職能等方面進一步深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在此背景下,證監會於2011年底成立了投資者保護局,統籌推動全市場的投資者保護工作,並於2014年成立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這一家專門為中小投資者服務的公益性機構,與之前負責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共同構成投保工作的“一體兩翼”,經過幾年的實踐,初步形成了投保局牽頭抓總、投保基金和投服中心等專門投保機構具體落實,交易所、行業協會、派出機構等系統各單位共同參與,市場經營主體履行主體責任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在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設方面,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首次在國務院層面系統構建了保障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的投保制度體系,是指導我國資本市場投保工作的綱領性文件;2016年證監會發布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構建全市場統一的適當性管理體系,要求市場經營機構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同年,證監會還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各市場、各產品、各業務的制度中,全面嵌入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具體要求,為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打下良好基礎。

專家呼籲制定專項投資者保護法規

而在新的國際國內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對於這一問題,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談及“投資者保護工作進入新階段”時提到,萬物皆有聯,無物可孤存,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一項重大的、複雜的、基礎的系統性工程,與法律制度、企業發展、社會環境等息息相關,與證券發行、市場交易、稽查執法等環節息息相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

另外兩位在論壇上發言的專家,還呼籲制定專項的投資者保護法規。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在論壇上表示,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與成熟市場相比,還存在著明顯不足,面臨著新的挑戰,“亟需進一步在立法、機制和制度上全方位、立體式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立法上,要進一步整合投資者保護的法律資源,適時制定專項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法規。”劉新華稱。

對於制定專項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法規的原因,劉新華表示,目前我國法律對投資者的事前預防性保護與事後救濟性規定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不能適應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投資者權利的行使機制仍需細化,證券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以及主體資格的確定等還需進一步明確,對資本市場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者的處罰過輕、威懾不足。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成熟市場大都通過專門立法予以保障,如美國1970年頒佈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我國臺灣地區2002年實施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我國在2013年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行規範,而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總體上顯得較為零散,不夠細緻,投資者保護立法不完整、不繫統,操作性不夠。

與劉新華的“適時制定”相比,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直言“應儘快制定”《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條例》(下稱“條例”)”。

對於原因,徐明解釋稱,資本市場參與者上市公司、投資者和中介機構三個基本主體中,目前涉及中介機構的行政法規早已頒佈,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法規已制定多年,已較為成熟,恰恰涉及投資者的行政法規卻毫無制定的跡象。雖然對投資者的保護在法律層面比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中有所規定,但均較為粗略且並非針對投資者保護本身,目前的規定較為零散,不繫統、不全面。

“我們認為除最高層級的法律之外,在次一級的行政法規層面應對資本市場的基本要素進行較為系統的專門性規定,即應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中介機構監管條例》和《投資者保護條例》,三個條例三位一體,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彼此銜接、由粗致細、由原則到操作,梯度發展,在資本市場參與主體方面形成完整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 ”徐明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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