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標並不等於廢標,這兩者的三大區別是什麼?

無效標並不等於廢標,這兩者的三大區別是什麼?

  何為無效標?何為廢標?《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二者如何評判,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由於目前很多法律法規將二者放在一起進行界定,導致很多招標採購人和評標專家在實踐中也將二者等同起來,混為一談。筆者認為,無效標與廢標是二個不同層次的二個方面,不能把他們等同起來。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區分。

  一是概念範圍上。無效標是指某一投標供應商因投標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誤,招標採購人和評標委員會確定其投標無效。廢標是指在招標開標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之一,招標採購人可以拒絕所有投標供應商的投標。從概念中,可以看出,無效標是招標採購人因為某一個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不合格,而將其投標界定為無效投標。廢標不是針對某一投標供應商的投標合格不合格的問題,而是針對整個招標採購活動的,因為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了不正常的行為,招標採購人廢止了正在進行的投標活動。

  二是法定情形上。根據《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無效標指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出現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未按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等幾種情形之一的,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招標採購人和評標委員會應該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廢標指招標採購中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等幾種情形之一,招標採購人應當予以廢標,同時要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三是後期處理上。按照有關規定,出現無效標後,如果符合專業條件的投標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規定作出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供應商,滿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對所有有效標進行評審,並推選出合格的中標供應商;如果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的,招標採購人可以宣佈本次招標採購失敗,作為廢標處理;也可以在確認招標採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公告時間以及各項程序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報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繼續進行採購。而一旦廢標,整個正在進行招標採購活動的必須立即停止。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否則,必須重新組織招標;如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綜上所述,無效標與廢標具有明顯的差異,在日常招標採購活動中,必須認真對待,正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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