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拒執罪典型案例

9月20日,習水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專題通報“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開展情況,重點通報“雷霆風暴”專項執行行動情況及拒執罪典型案例。縣委政法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領導及部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習水電視臺、習水報等媒體記者受邀參加。

習水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拒執罪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執行局副局長袁小峰通報了執行工作主要工作舉措及“雷霆風暴”專項執行行動工作開展情況,刑庭庭長陳安全通報了我院審結的首例拒執罪典型案例。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關鍵之年,攻堅之年,習水法院舉全院之力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嚴格督查問責。二是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行行為。三是突出強制措施,推進專項執行。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與運用,提高執行質效。五是推進聯動執行,增強工作合力。六是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綜合素質。七是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2018年以來,我院共受理執行案件3053件,已結案件1930件,未結案件1123件,結案率為63.22%,執行到位金額2.77億元。特別是今年7月2日,全省法院在省高院院長韓德洋指示下啟動了“雷霆風暴”執行行動。自7月2日開展“雷霆風暴”專項執行行動兩個多月以來我院共計凍結銀行存款2024.0萬元,扣劃銀行存款1507.4萬元,凍結股權3項,查封房屋5990.3平方米,查扣車輛19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76人,限制高消費1274人,司法拘留57人,罰款2萬元,兌現案件款6734.01萬元,執結案件591件。

附拒執罪典型案例:

施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5日期間,習水縣人民法院以“(2016)黔0330民初11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施某、袁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以“(2016)黔0330民初11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施某、袁某某給付原告劉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8萬元,以“(2016)黔0330民初32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習水縣溫水利君加油站、施某、袁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萬元及利息,以“(2016)黔0330民初32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施某、袁某某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20萬元;2016年8月30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黔03民終33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習水縣溫水利君加油站、施某償還原告綦某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

上述判決生效後,被告施某和袁某某均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經原告方申請,習水縣人民法院相繼對上述判決立案執行。2016年9月6日,被告施某和袁某某將溫水利君加油站出租給第三方陳某某,獲得租金800萬元,除支付加油站前期承租人陳智某的違約金及剩餘租金共計459萬元、向人民法院履行執行款20萬元外,被告施某和袁某某將餘款全部用於他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共計112.8萬元人民幣的給付金錢義務。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施某的妻子袁某某於2018年6月13日向習水縣人民法院交納了執行款20萬元,後與案外人潘某某達成利君加油站買賣協議,由潘某某於2018年8月15日打款420萬元到習水縣人民法院用於支付被告施某所欠執行款。現被告施勇在習水縣人民法院的被執行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施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施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並在審理過程中安排其妻子袁某某積極履行完畢全部執行義務,可以從輕處罰。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施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施某明知應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卻將所得收入用於他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同時,結合被告施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到案後積極履行還款義務的表現,法院從輕處罰的判決,適用緩刑,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彰顯了懲治、預防犯罪,教育公眾的刑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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