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男子入室砍人被反打致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網友:自衛還判刑?

崑山寶馬男持刀案的熱度還未消退

20日,一起和“防衛過當”有關的案子

再次引發網友熱議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因年輕時與村民郭三祥存在糾葛,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動靜,發現郭被砍傷,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查看完郭三祥的傷情後,便在院裡尋找行兇者。這時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

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一審認為,死者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之後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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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 紅星新聞)

王玉成的兒子王延青介紹說,事發時他們以為兇手已逃離現場,就在院子裡保護現場腳印,在等待警察和救護車的時候發現兇手還沒走。

據王延青描述,對方將事先準備好的一捆二踢腳炮,點燃扔了出來,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喬巧蓮,女婿王鐵柱用胳膊架住了木棒,才得以奪過木棒進行反擊。

王延青說,當時大家被行兇者威脅到安全,情況很緊急,不可能像事後想象的把是否過當分得那麼清楚,就是正當防衛。

此外,王延青還表示,事發時大家只注意到被砍的郭三祥,並沒有意識到王生娃受傷嚴重,王生娃是兩天後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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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傷的郭三祥(圖據 紅星新聞)

儘管如此,王生娃的家人卻堅決不認同正當防衛的說法。“現在判的是故意傷害,我們其實都不認可,應該是故意殺人。”王生娃的女婿說。

報案材料顯示,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托克托縣公安局偵辦了一起傷害案,村民郭三祥在家中被人砍傷頭部,同村村民王生娃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對該案的偵辦過程當中,該局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發現王生娃受傷較重,隨後送往醫院治療。

值班醫生楊敏則表示,當天凌晨在托克托縣醫院急診科值班時接到急診,5點左右郭三祥先到達醫院,發現其頭部被砍傷,隨後王生娃被送到醫院。在醫療時王生娃自己承認砍傷郭三祥,之後被其家人用棍子毆打。

這起案子經媒體報道後,迅速發酵

網友幾乎“一邊倒”地認為

王生娃入室砍人性質惡劣

王玉成二人當屬“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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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為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儘管如此,許多網友仍然表示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模糊

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

一時很難區分這二者的度

那不妨一起來看看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案例

- 正當防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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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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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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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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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事件曝光後,網友圍繞騎車男子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展開了激烈討論。

9月1日,崑山公安微警務發佈通報稱,針對備受關注的寶馬司機被“反殺”案,警方已經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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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鑑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61岁男子入室砍人被反打致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网友:自卫还判刑?

2014年3月25日晚,在成都市錦江區靜居寺路某小區內發生一起入室搶劫事件。根據警方當時掌握的信息,兩名歹徒手持仿真槍和匕首挾持一名房客嶽先生進入其房間內,隨後歹徒將嶽先生和他的室友陳先生、蘭女士綁住,在搶走了一萬元現金後,又逼迫陳先生等人交出了銀行卡和說出了密碼。

隨後,其中一名歹徒帶著蘭女士外出取錢。陳先生和嶽先生趁著只有一名歹徒在屋內,奮起反抗,從歹徒手中搶過匕首。在搏鬥過程中,歹徒被刺死,陳先生等人隨後報警。另一名外出取錢的歹徒返回後,發現情況不對,在逃跑過程中被迅速趕到的民警擋獲。

4月28日,據錦江區檢察院消息,陳先生等人是在被人實施搶劫的過程中,出於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進行反抗,雖然致人死亡但屬於正當防衛範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 防衛過當 -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於歡持刀刺傷4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於歡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6月23日,於歡案二審上午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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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 @山東高法)

2013年7月15日晚,廣西南寧良慶區一名女子突然遭遇飛車搶奪,一男子曾某奮起直追,和其他熱心群眾一起將作案者圍住。接下來,事情卻失去控制:因對方採用暴力手段試圖逃脫,曾某失手將搶奪嫌疑人打傷致死。

12月24日,良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曾某是在抓捕飛車搶奪的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用竹棍擊打犯罪嫌疑人頭部,見義勇為的行為應予以肯定。但曾某行為的結果,導致犯罪嫌疑人黃某死亡,已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故曾某對損害的結果應承擔部分責任。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共計2萬餘元。

王生娃入室砍人被反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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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 | 紅星新聞 新京報 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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