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摩摩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西安摩摩公司在國家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並判決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佈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的內容將葉挺烈士《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於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聯網平臺上發佈傳播後,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予以轉載報道,引起了公眾關注和網絡熱議,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
法院認為,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烈士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葉挺烈士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西安摩摩公司製作的該視頻篡改了《囚歌》內容,褻瀆了葉挺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不僅給葉挺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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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正光等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糾紛一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1.此案中,七原告與葉挺是什麼關係?
答:原告葉正光系葉挺之子,原告葉大鷹、葉鐵軍均系葉挺之孫,原告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均系葉挺之孫女。
2.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訴辯主張有哪些?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審理過程?
答:2018年5月24日,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摩摩公司)侵犯葉挺名譽為由,將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起訴至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其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葉挺英雄事蹟和精神的行為;2.判令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對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共100萬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認為:1.被告主觀上不存在侵害葉挺名譽的故意。該視頻節目通過反諷的方式針對人民網等媒體報道的“小學教材中植入醫院廣告”這一不良社會現象進行評論,明確反對小學教材中無序植入廣告。被告在視頻創作過程中不恰當地引用了葉挺的作品,給原告帶來情感和精神上的傷害,被告對此誠懇道歉。2.對於某些媒體在報道中存在斷章取義、誤導公眾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過完整的視頻呈現說明其創作視頻的初衷。3.基於對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發生後,被告積極與媒體進行溝通,向社會公眾澄清事實;積極向原告賠禮道歉、努力消除影響。
2018年6月12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組織案件當事人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庭前會議,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並明確了案件爭議的焦點。
2018年7月15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了該案。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廉高波及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參加了訴訟。
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
3.葉挺創作《囚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葉挺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創始人及新四軍重要領導人之一,是聞名國內外的軍事家。據史料記載,1941年1月,葉挺在皖南事變時被國民黨非法逮捕,先後被囚於江西上饒、湖北恩施、廣西桂林等地,最後被轉移囚禁於重慶“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集中營。在獄中葉挺受盡各種苦刑,仍堅貞不屈。於1942年,他寫下了這首《囚歌》。該詩作是葉挺寫在被囚禁的重慶渣滓洞集中營樓下第二號牢房牆壁上的,手稿則由葉挺夫人李秀文探監時帶出。1946年4月8日,葉挺乘飛機由重慶回延安,飛機在山西興縣黑茶山附近失事,遇難身亡。
《囚歌》的全文為:
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
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
一個聲音高叫著:
爬出來吧,給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軀怎能從狗洞子裡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將我連這活棺材一齊燒掉,
我應該在烈火與熱血中得到永生!
4.我國法律是如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
答: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英雄烈士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其近親屬因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具體到本案,葉挺已去世,七原告作為葉挺的近親屬,均有權向侵犯葉挺名譽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5.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權行為?
答: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佈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中將葉挺烈士生前創作的《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涉案1分09秒視頻後在互聯網上被廣泛傳播,引起輿論關注。“今日頭條”於2018年5月16日對相關視頻進行下架處理以及封禁涉事賬號“暴走漫畫”。隨後,“優酷”“愛奇藝”“騰訊視頻”等視頻網站也作出了類似處理。
6.被告製作及上傳涉案視頻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答: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譽或者名譽權案件中的過錯,是指明知或應當預見到其行為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而仍然為之或認為仍可避免的主觀狀態。在侵害名譽或者名譽權的案件中,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往往依據通常人的認知並輔之以社會常識、行為人的職業或專業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觀因素加以判斷。
本案中,被告作為自媒體運營商,尤其是作為具有一定網絡創作能力和能夠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案涉視頻的製作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視頻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佈並上傳,其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7.被告的侵權行為在侵犯葉挺名譽的同時,是否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答: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該詩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時也是葉挺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在此意義上,案涉視頻侵害的不僅僅是葉挺個人的名譽,實際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
答: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法律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方式,彌補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死者社會評價降低以及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本案中,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葉挺烈士英雄事蹟和精神行為的訴訟請求,經查,在七原告起訴前,“今日頭條”平臺下架了被告發布的涉案視頻並對“暴走漫畫”賬號進行了封禁,該侵權行為已停止。七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聞媒體上公開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雖被告發布的涉案視頻已經下架,且被告也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觀上實施的侵害葉挺名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被告應當在國家級媒體上予以正式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七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9.本案中法院如何確定精神撫慰金數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本案中被告作為自媒體運營商,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不當篡改《囚歌》製作視頻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其主觀過錯明顯。同時,在訴前發佈的涉案視頻已經下架,且被告也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當庭對侵權事實亦如實承認,並當庭表達歉意。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同時為了體現對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懲罰與警示,酌情認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10.本案的意義及啟示有哪些方面?
答:網絡文化的快速發展,在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案涉視頻對《囚歌》內容進行了篡改並通過網絡平臺的快速傳播,引發了各界媒體、社會輿論和廣大群眾對英雄烈士名譽的高度關注,如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聚焦成為社會熱點問題。本案公正高效地審理,不僅是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規範人們的網絡行為、治理網絡違法違規現象,保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重要手段,對於依法維護英雄烈士光輝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範引導作用。
英雄烈士名譽不容褻瀆。網絡創作不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以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也是任何一個公民以及市場主體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本案中,葉挺創作的《囚歌》體現的革命大無畏精神,《囚歌》內容所凝聚的民族歷史記憶,是當代中國社會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承載了中華民族幾代人的共同記憶,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被告雖然辯稱創作案涉視頻的初衷是反諷社會中大量存在的廣告植入中小學課本的不良現象,但其作為網絡媒體運營商,更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在網絡創作時應心存敬畏、嚴守底線、尊重歷史、弘揚正氣。
案涉行為及近年網絡上頻出的類似行為,不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後人的人格尊嚴,也嚴重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作為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侵犯名譽糾紛案件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準確適用法律,對違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為加以懲罰和制止,在彰顯司法公信力的同時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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