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誹謗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罰款2萬元

黃某系灌雲縣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身體權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額為人民幣5000餘元。在執行過程中,在微博上發表辱罵法官、誹謗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言論,引起多人圍觀,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灌雲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黃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2萬元。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多次前往黃某家中,均未找到黃某。在今年9月1日的集中執行活動中,正要出門的黃某與執行幹警打了個照面,後被帶至法院。迫於強制執行壓力,黃某打電話給其父親,讓其父親速至法院為其履行相關案款。

辱骂诽谤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

黃某本來對法院判決不滿,現在被法院強制履行法定義務,其執行情況又被髮布在法院公眾號上,心中十分不快,遂在新浪微博上發表辱罵法官、誹謗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言論,引起多人圍觀,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黃某的行為侵犯法官人格尊嚴,公然挑釁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法院黨組對該輿情高度重視,執行幹警依法將黃某傳喚至法院,對其進行法治教育。黃某承認由於自身存在不滿情緒和法治意識淡薄,在網上發表錯誤言論,希望得到諒解,表示吸取教訓,願意向法官道歉。

辱骂诽谤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

人民法官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秩序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和損害,否則將受到法律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辱骂诽谤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

供稿/灌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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