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父親嗜賭欠債跑路 母親起訴奪回孩子撫養權

典型案例|父亲嗜赌欠债跑路 母亲起诉夺回孩子抚养权

六年前,因感情不和等因素,李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並約定孩子由父親撫養。不料近年來,前夫沉迷賭博不管不顧,將孩子扔給奶奶爺爺照看,甚至為躲避上門討債的債主,撂下一家老小跑路。近日,李女士將前夫訴上法院,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經法院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與張某於2005年結婚,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小夫妻,2009年生育一子小杰。孩子出生沒多久,張某便染上賭博惡習,二人摩擦日益增多,遂於2012年協議離婚,並約定小杰隨張某生活,李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教育費、醫療費等雙方各負擔50%。此後,小杰即隨父親共同生活。

可在這之後,張某卻沒有好好養育兒子,整日沉迷賭博很少回家,一直由孩子奶奶爺爺代為照管,最近一年,更因欠下鉅額債務,外出躲債杳無音信。“孩子告訴我,從今年年初開始,就再沒有見過爸爸。”得知前夫欠債跑路,無法聯繫,李女士認為,由其撫養兒子更加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遂訴至法院。

“他因為賭博在外躲債,根本聯繫不上,家中也時常有債主上門討債,我們為了幫被告償還賭債,已經賣掉了房子。”案件審理過程中,小杰的爺爺向法院陳述,被告從2018年1月起離家出走,目前下落不明,而老兩口已經年邁,無力撫養孩子,“孩子爸爸離家出走後,我們便將小杰送到他媽媽處生活。”

法院認為,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兒子小杰在原、被告離婚時協議由被告撫養,被告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當給予其更多的關心、照顧,努力為兒子營造一個安定、健康的成長環境。但本案被告非但不能盡到撫養義務,也疏於對自身的管理,養成賭博的惡習,欠下大量債務,使得整個家庭的經濟和生活質量都遭到損害,現更因債主上門討債,被告在外躲債,留下年邁的父母和幼子,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基於被告目前完全無法照顧兒子、不盡撫養義務的狀況,參考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希望孩子隨母親生活的意見,對原告主張變更兒子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撫養費,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結合被告的實際負擔能力以及兒子學習生活的需要,以每月1000元為宜。

法官說法:

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請在夫妻雙方離異後提出的並不少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確定子女撫養關係是否變更的首要原則,都是圍繞著是否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因素進行考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也就是說,離婚時約定的撫養權並非一成不變的,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等情形的,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判決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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