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二审:个税起征点5000元不变,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个税法二审:个税起征点5000元不变,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个税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决定草案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个税法二审:个税起征点5000元不变,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公开资料显示,个税法在一审稿时增加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在二审稿时,进一步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规定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审稿的这一变化,不仅回应了公众预期,有利于弘扬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更适应了我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基本趋势。

新个税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工薪所得可先行适用5000元起征点(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可先行适用新税率表。

《草案》新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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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小知识——工资薪金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退职、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2)个人因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费。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按月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的余额。对不按月发放的补贴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下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1)独生子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补贴。

(6)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率降低,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看点就是专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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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将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果这部分改革能够落实,实际减税的力度将大大超过起征点和税率的调整。

关于 工资条 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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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个税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不过,要把改革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出台,许多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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