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衆怒!紅領巾佩戴使用有規範,不容濫用!官方通報出來了

惹众怒!红领巾佩戴使用有规范,不容滥用!官方通报出来了

廣州普法

惹众怒!红领巾佩戴使用有规范,不容滥用!官方通报出来了

9月28日,有群眾反映稱,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向小學生們發放的紅領巾、學生帽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廣告。隨後,此事在網上引起網友和媒體廣泛關注。

菏澤市開發區教育局表示,活動結束後老師在微信群中發佈不佩戴提示信息,26日上午便全部收回。目前,丹陽路小學校長呂詠梅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全國少工委辦公室回應稱正在處理;萬達也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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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萬達廣場總經理等3人被解聘

9月29日下午,萬達最新回應稱:解除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勞動關係,對濟南區域總經理等3名上級管理人員和菏澤萬達廣場招商營運副總經理等5名相關責任人給予取消年終晉級資格和扣除崗位工資的處罰。

以下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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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小學校長被處分

9月29日中午,菏澤市經濟開發區網站發佈的通報稱,近日,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紅領巾、小黃帽印製廣告事件引起媒體關注。對此,開發區黨工委高度重視,責成丹陽街道黨工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經查,丹陽路小學校長呂詠梅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要求各學校深刻汲取教訓,嚴禁商業廣告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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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工委回應紅領巾印廣告:已關注

據@時間視頻,29日上午,全國少工委辦公室回應稱已注意到此次輿情,目前正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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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對於紅領巾的使用,全國少工委早在2005年11月28日印發了《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規定寫明: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各級少工委和少先隊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和個人,應予以制止,直至聯合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網友觀點

經梳理,網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觀點:

網友表示:紅領巾是國旗的一角,是用烈士的鮮血染紅的,這種行為是對國家、對烈士的侮辱,呼籲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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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認為:商家利用小學生打廣告,毫無底線,風氣應該好好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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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為見縫插針,專家告訴你

把廣告印在紅領巾上,萬達該擔何責?!

記者採訪了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律師聯盟主席胡忠義律師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聽聽他們怎麼說☟

1此事件中,萬達廣場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款?

胡忠義律師表示,萬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兩個相關規定。

其一,萬達在發佈廣告上是違法的,應該受到處罰。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其二,萬達在製作廣告上也是違法的,也應該一併受到處罰。

依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七款: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同時,胡忠義提出,其實從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我們可以清晰看到立法者已經非常明確告訴大家廣告法到底應該遵循什麼基本準則。

我們每一個人,在小學一年級剛成為少先隊員的時候,就會知道紅領巾是革命烈士的鮮血染成的,它是國旗的一角,它寄託的是我們對民族英雄的敬仰。回到此事件,萬達銅臭氣十足的廣告行為顯然已經與廣告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劉俊海教授表示,庸俗的萬達把銅臭氣傳給孩子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廣告法第十條: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孩子們不僅僅需要身體健康,也需要靈魂健康。

劉俊海稱,紅領巾是國旗的一角,是我們每個人耳熟能詳的,雖然目前尚未從法律上這樣去定義,但是已經作為常識客觀存在,我們完全可以大膽地適用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把廣告印在紅領巾上的萬達就是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萬達廣場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談到對萬達商場的處罰,胡忠義說,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萬達廣場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罰。他強調,這兩個處罰條款不是擇一適用,而是應該同時適用。

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佈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佈廣告的。

最後,劉俊海建議相關部門及時跟進調查核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對萬達商場利用安全帽和紅領巾做廣告的行為作出處罰。

國旗一角不容褻瀆,

守好校園一方淨土!

從餐廳服務員佩戴紅領巾上菜的不倫不類,到邀請日本演員佩戴紅領巾參加所謂“公益活動”的譁眾取寵,再到藉著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在紅領巾上打廣告的見縫插針,為何總有人挑戰公序良俗,拿最純粹的愛國情懷做文章?

博眼球、搶噱頭,利慾薰心;無良知、少敬畏,漠視法律!要知道,愛護、珍惜、尊重紅領巾,無論是在法律規範,還是道德情感上,都有著嚴肅且深遠的意義。

於法,紅領巾的神聖和尊嚴不容褻瀆。作為國旗的一角,紅領巾有著與國旗同樣的象徵意義,有著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尊嚴。無論是刑法中的侮辱國旗國徽罪,還是英烈保護法中在黨徽、黨旗、國旗、國徽的保護上的表述和對捍衛先烈精神、維護社會正義的明文規定,都為人們尊重紅領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參考和警醒。

於德,紅領巾是一代代中國少年兒童銘記歷史、復興中華的精神支柱,是繼承與發揚無產階級革命傳統的成長見證。為了商業利益、娛樂效果而損害紅領巾的形象和尊嚴,對少年兒童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形成無疑是一種錯誤的引導和示範。

革命先烈為了國家民族獨立、人民的幸福生活拋頭顱、灑熱血,他們值得敬仰,決不能讓商業利益玷汙校園的寧靜,將愛國情懷變了味!

還是那句話,人民有信仰,法律才有權威,民族才有力量,國家才有希望。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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