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勝律師:監視居住是否是指定的居所進行監視?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法妞網友諮詢: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指定監視居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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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福勝律師:監視居住是否是指定的居所進行監視?

劉福勝律師解答:

從表面上看,新刑訴法是將指定監視居住作為監視居住的一種特殊類型加以規定的,但與現行的監視居住無論是在適用條件、適用內容還是在法律後果上都不相同。在適用的對象方面,指定監視居住只能適用於新刑訴法第73條規定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種類型的案件,即指定監視居住是一種針對重罪的特別措施,從而不同於可普遍適用於輕罪的現行監視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

劉福勝律師補充:

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由於人們沒有完全認識到它不同於住所型監視居住的制度屬性,同時缺少應有的監督,運行中出現了指定地點混亂、變相羈押、監督失靈和救濟缺位等一系列問題,使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成為了目前規範化程度最低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當從改進事前監督、完善必要性審查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完善對錯誤執行的救濟和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幾個方面著手構建系統的執行監督機制,使其能夠規範有效運行,從而完善我國強制措施體系。

劉律師結語:與住所型監視居住相比,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內容、適用條件及法律後果等方面都已發生重大改變,突破了原有的住所型監視居住,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種全新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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