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爲法考「陽台掉狗砸人」已經夠難了,直到看到這起入戶盜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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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刷屏的法考吐槽中,

有一道題出鏡率特別高:

以为法考“阳台掉狗砸人”已经够难了,直到看到这起入户盗窃案……

考生都在吐槽出題老師的腦洞,

但其實真實發生的案例,

往往就是這麼複雜。

比如以下這起“入戶盜竊”案

2017年4月10日10時,王某路過李某家住房時,看到門口停放一輛電動車,其見大門未關遂產生盜竊意圖,後進入李某家室內竊得電動車鑰匙一把。

當王某走出門外用該鑰匙打開地鎖確定能騎走後,因擔心白天竊取易被發現,便先行離開。

20時左右,王某再次返回該處,使用先前竊得的鑰匙將電動車偷走。經鑑定,該輛電動車價值人民幣700元。

那麼問題來了:

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入戶盜竊

以为法考“阳台掉狗砸人”已经够难了,直到看到这起入户盗窃案……

《夏洛特煩惱》電影截圖

對於該案,

在處理過程中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戶內竊取電動車鑰匙和戶外盜取電動車等物品的客觀價值,都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戶內行為應屬盜竊未遂、戶外行為亦不構成盜竊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應整體認定為入戶盜竊

我們來聽聽專家的意見

來自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的鄭文龍贊同第二種意見,對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從客觀方面來看,雖然王某看似前後實施了戶內竊取電動車鑰匙和戶外偷走電動車兩個行為,且兩個行為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因此不少人認為這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當分別進行評價。

實質上,這兩個行為都是王某在盜竊的統一犯意下的分步實施行為,戶內盜竊電動車鑰匙正是為了後來能夠順利竊得戶外停放的電動車,前者為入戶盜竊行為的著手,後者為入戶盜竊行為的完成。因此,行為人王某的前後兩個行為實屬刑法意義上的一次盜竊行為

第二,從主觀方面來看,本案中王某的盜竊犯意具有特定性和明確性,雖然其前後兩個行為具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但王某的主觀犯意明確,就是要盜走停放在門外他人所有的電動車。

因此,王某的前後兩個行為並沒有因時間間隔而被阻斷,兩行為仍然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只不過是王某為了能夠順利盜取電動車而採取的分步實施行為。綜上,王某前後共有一個盜竊的犯意,應屬一次分步實施的盜竊行為,不應對其前後兩行為分別進行評價,而應進行整體評價。

第三,從類似案例來看,有不少人認為入戶盜竊獲取財物也應該在戶內。

本案中,王某戶內僅竊取價值微薄的鑰匙,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後才盜取了戶外的電動車,因此有人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入戶盜竊。實際上,入戶盜竊完全

存在著戶內著手、戶外既遂的可能,這也符合一般的社會認知。

實踐中,權利人可以通過佔有戶內的有效載體,來形式佔有戶外有關聯的個人財物。例如,入戶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雖然行為人竊取佔有價值微薄的信用卡是在戶內,但獲取大量錢款是在戶外,受害人的財產權明顯從戶內就已經受到了侵害。

本案中,電動車鑰匙也是有效控制戶外電動車的有效載體,入戶盜竊車鑰匙,就可以較為容易的控制戶外的電動車。因此,從戶內竊取車鑰匙的那一刻起,王某就侵害了受害人對戶外電動車的形式佔有權,對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第四,從司法效果來看,如果本案對王某的前後兩個行為單獨進行評價,王某的行為可能構成盜竊未遂,那麼就會造成失之於寬的不良後果。

刑法修正案之所以修改盜竊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增加入戶盜竊的條款,並不設置次數和數額的限制,就是充分考慮到了入戶盜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在現實生活中,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權,而且入戶盜竊極易轉化為入戶搶劫,給室內人員造成人身傷害。

回到本案中,雖然王某僅在戶內竊取了電動車鑰匙,在戶外盜走了電動車,但其行為仍然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仍需將其前後兩個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總體認定為入戶盜竊較為合適。

四點分析,你讀懂了嗎?

原題:戶內偷電動車鑰匙戶外竊電動車的行為

是否構成入戶盜竊

作者:鄭文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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