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會不會上專用的非通用鑰匙手銬?

抽獎精靈


大實話:手銬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殺,只要能夠起到這個作用即可,並不會為什麼人特殊定製。

雖然沒有過刑偵工作的經歷,但是,這個手銬通不通用這個事稍微想一下也就能想明白了,這指定是通用的。說難聽一點,你就是個罪犯,難道還給你定製一個你喜歡的款式麼?

然後咱們從現實邏輯的角度去思考一些這個問題,假設不同的罪犯需要使用不用的手銬誰是什麼樣一個結果。也就是說重刑犯需要使用定製的手銬,那麼會出現什麼場景呢?

咱們比如說,一個警察路上碰到一個殺人犯,然後就把他制服了,為了防止他逃跑或者進一步危害社會,那麼這時候警察就去要給他扣起來。但是,如果這時候這個警察身上要是沒有攜帶那種扣押重刑犯的手銬的話,那該怎麼辦呢?如果你用了定製手銬,那就是違反規定。這指定是不可能的事情啊。

說現實一點,哪怕是身上沒有戴手銬,就是路邊撿一條繩子也得先把犯罪分子控制住。所以說,使用手銬主要還是在於在不同的環境下對犯罪分子進行控制,只要能夠達到這個目的就好了。

而警察在戶外則主要以方便攜帶和操作為主要目的,所以這時候警察使用的手銬主要就是我們常見的鏈銬,當然,有時候因為犯罪分子人數比較多,也會使用一些成本相對較低,價格相對便宜的塑膠手銬,其實和我們所使用的紮帶差不多。

當然,這只是在戶外,如果是在監獄內部,或者法庭上,有時候相應地也會有不同的手銬設計,比如說,如果一個犯人老是在集體勞動的時候找事情,那麼這時候肯定是要對這個人進行特殊照顧的,比如說就會給他帶腳鏈。

另外也有時候比如說一個犯人所在的犯罪團體職位比較關鍵,然後為了防止這個關鍵人物自殺導致線索中段,也會使用一些有特殊限制能力的手銬,甚至可以是派人24小時監視。

所以說,手銬這東西都是通用的,不存在什麼什麼樣的罪犯就是用什麼樣的手銬,罪犯就是罪犯,用什麼扣就受著。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明確一點:手銬鑰匙都是通用的,並沒有所謂的非通用鑰匙手銬。當然,現在手銬主要分為鏈銬和板銬兩種類型的手銬,它們分別使用不同型號的鑰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手銬鑰匙也並非完全通用。

鏈拷

板銬
藉著這個問題,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情況下會對


人犯使用手銬、甚至是戴上沉重的腳鐐。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在對犯罪嫌疑人看押、押解、審訊過程中或者採取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時候,如果他們具有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可能性的,那麼就可以給他們戴上手銬和腳鐐。
其次是被告人。被告人在被押解、提訊、出庭受審的過程中,為了避免其輕易脫逃,通常會給他戴上手銬和腳鐐。即使是在法庭上受審期間,也不會給被告人取下手銬和腳鐐,這點和西方國家是不同的。


最後是被被判決有罪的服刑人員
。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直到被執行死刑以前都要戴上手銬和腳鐐,讓他在臨死之前感受到切實的痛苦。其他服刑人員如果有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行為的,或者是有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等行為的,那麼為了避免發生危險,也會給他們戴上手銬和套上腳鐐,讓他們暫時失去使用暴力的能力。
另外,如果服刑人員身患重病需要到醫院接受治療時,那麼也要給他戴上手銬的腳鐐。


冰焰


可以肯定的是重刑犯都會使用專用的非通用鑰匙手銬,那什麼是非通用鑰匙手銬?這就是重刑犯和輕刑犯最大的區別所在了。

一般輕刑犯罪行為帶的手銬都是通用鑰匙手銬,也就是說所有的鑰匙都可以打開,並不侷限於一把手銬一把鑰匙,這就是大家通常在電視電影裡面看到的那種普通大眾型的手銬。


但對於重刑犯來說,比如殺人犯等這樣的有極度危險的犯人,就會給這種罪犯戴上非通用鑰匙手銬,這種手銬也分好多種,也是根據罪犯的危害程度來劃分,有的手銬腳鐐甚至都不用鑰匙,直接用錘子把楔子砸進去就可以了。尤其是重量會逐步增加,甚至於你抬手抬腳都要費好大的勁才會有動靜,以至於那些重刑犯平日裡都不敢隨便動彈,因為本來就吃不好,隨便活動更會消耗掉上的熱量。


另外重刑犯的手銬腳鐐是連接起來的,也就是說平時就算你活動你也直不起腰來,走路睡覺也只能是彎著腰。這樣的手銬腳鐐是為了防止重刑犯脫逃,傷害他人,或者自殘等等。同時這也是教育其他人應該對法律有敬畏之心。


詩詞公寓


從相關條例規定和實際發揮的作用兩個方面回答問題。

第一,是在什麼情況下、對什麼類型的對象、使用什麼種類的械具、所使用的械具規格及應當注意的要求分別是什麼,有以下幾個相關條例規定,供大家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第(二)項之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17條的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3、公安部1991年6月7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出《關於看守所適用械具問題的通知》,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依照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手銬、腳鐐和警繩,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戒具的制式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手銬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0.5公斤,腳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二、戒具只能用於制止和消除人犯實施暴力、脫逃、自殺和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嚴禁以戒具作為刑訊和體罰的手段。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複核的;

  (二)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或已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類行為的;

  (三)嚴重鬧監,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被押解、提訊、出庭受審或者出所就醫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第二,是在實際工作中,給所謂的重刑嫌疑人員所使用的制式械具一般是類似手銬與腳鐐相連的特殊械具,但是無論從規格還是重量上都與普通械具有區別。例如特殊械具中的手銬與普通手銬相比,其兩個銬環之間並沒有銬鏈相連,這樣嫌疑人佩戴後雙手的活動半徑非常小。還有就是特殊械具是手銬與腳鐐之間用鐵鏈相連用來控制嫌疑人的活動空間……。至於為什麼對此類嫌疑人使用特殊械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是確保嫌疑人本人的安全,防止其實施自殺、自殘等過激行為,從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方面是確保羈押場所其他在押人員的安全以及場所秩序井然。

還有一個方面我個人認為也是實際工作中發揮的作用最大的,那就是對嫌疑人的一種震懾!迫使其認罪悔罪!為什麼這樣說?因為給嫌疑人佩戴上述特殊的械具時,是要求嫌疑人坐在地上,背靠牆體,雙腿劈開,在佩戴好特殊的手銬後,再將腳鐐環套在腳踝之上,腳踝下墊上衣服或者其他軟物,之後用粗鉚釘穿過腳鐐環上的圓孔,再將腳鐐環放在鐵砧板之上,用大鐵錘使勁反覆捶打穿過圓孔的鉚釘,鉚釘頭在被反覆捶打下逐漸變形,直至最後嚴絲合縫地“焊”(這個字可能用的不對,但是個人覺得形容的卻恰如其分)死腳鐐上的圓孔為止……,大家可以想像一下這個場景,眼睜睜看著自己所佩戴的腳鐐不是用普通掛鎖鎖上的,而是用鐵錘、用鉚釘一下一下砸死了……,這不是一個普通人能夠承受的,他們可能會想:自己所犯的罪行不是輕易就能混出去的,所佩戴的械具也不是輕易能取下的,而是……要等到自己被處決那天,這械具才會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會給相關嫌疑人極大的心理打擊,摧毀其最後的心理防線,迫使其認罪悔罪!



David老範


當然有。我們這裡看守所對上三大刑(無期、死緩、死刑)的嫌犯在接到判決後會戴戒具。無期的戴小鐐。四五斤的腳鐐。死緩的帶小鐐和手銬。死刑的戴小鐐和捧子。所謂捧子就是兩個鐵環被一把大鎖鎖在一起。犯人不管幹什麼都像在捧著一捧東西一樣。在監舍裡打架的就慘了,三十八斤大鐐直接給你砸上。對有自殺傾向的(多數針對死刑犯)還有可能上“龍床”。就是一張單人床,中間床板挖了一個四方口子供人大小便。犯人四肢分別被固定在床的四個角。我見過一死刑犯在上面躺過兩個月之久。翻身都翻不了。上路的時候武警進來綁繩子,胳膊都扭不過來了。最好一咬牙直接扭到後背……哎呀媽呀,又勾起我的悲催回憶了……


永寬通寶


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從我居住的小縣城瞭解到,只要是重刑犯,尤其是殺人放火的,一走進看守所,就會給他戴腳鐐。(這應該是法律規定吧)這種腳鐐和手銬確實不是通用的,而是鐵匠打造出來的。這種腳鐐和手銬會給倆種人用,第一種就是重刑犯。還有就是不遵守監規的在押人員。(看守所關押的大部分是未決犯罪嫌疑人,統稱在押人員)主要是指那些個牢頭獄霸,這些人往往會給新進來的人,服水土。如果,被管教發現了,那這種腳鐐和手銬也就會陪你一個星期。睡覺時也會陪你到天明,和衣而臥,那滋味……這就是我所知道的,大家還知道什麼,下方留言,謝謝


尹春榮2


重刑犯是指罪行極其嚴重,手段殘忍,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犯罪行為。在看守所、在監獄都關有重刑犯,對重刑犯一般是加戴腳鐐。通過這種方式一是起到震懾作用,二是防止對其他關押人員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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