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或將退出歷史舞台 「留置」爲反腐提供法制保障

“雙規”或將退出歷史舞臺 “留置”為反腐提供法制保障

日前,《國家監察法(草案)》一審稿正式發佈,現正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個草案最大的“看點”是:在未來的反腐敗調查措施中,“雙規”或將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全新的概念“留置”。

“雙規”的正式簡稱其實是“兩規”“兩指”,它是現行行政監察和黨紀案件調查的一個特定概念。具體來說就是: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紀檢機關在案件調查中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在既往的反腐敗工作之中,“雙規”起到過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作為一個歷史的、特定的概念,“雙規”是中國特色監察和紀檢工作在其長期實踐中探索出來的案件調查手段,需要在法治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雙規”或將退出歷史舞臺 “留置”為反腐提供法制保障

什麼叫“留置”?從語詞上講,所謂“留置”就是留下來、放在那裡。從法律上說,目前在債權債務領域有“留置”及“留置權”等概念;它們所指向的是物(即財產)。而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也有針對人的留置措施,比如將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派出所繼續盤問。而未來監察法中的“留置”對象,則是監察和紀檢案件中的被調查者,留置措施本質上是一種調查措施,而且是一種完全處於法律軌道之下的調查措施。

之前,不少媒體在報道相關新聞時,都認為留置調查措施不受《刑事訴訟法》約束是一種“新提法”,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即將建立的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督機關,它與公安、檢察等執法、司法機關的性質完全不同,其適用的法律當然不同。這並不是什麼罕見的“新提法”,而是早有成功經驗的立法慣例。

“雙規”或將退出歷史舞臺 “留置”為反腐提供法制保障

事實上,大名鼎鼎的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不受香港警察條例和刑事訴訟法律約束的,自有一部《廉政公署條例》對其進行規制。《廉政公署條例》賦予了廉署三項主要的執法權: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釋的權力,搜查與檢取證物的權力,處理在調查貪汙過程中揭發的其他罪行的權力。其中第一項權力,實際上就相當於內地監察法草案所擬定的留置權。

香港廉署之所以在反貪工作中所向披靡、聞名遐邇,就是因為它有一系列制度保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四大獨立——機構獨立、人事獨立、財政獨立、辦案獨立。而其中的辦案獨立,正有賴於《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它的獨立調查權。而對大陸的監察反腐工作而言,這樣的制度保證正是當下在徵求意見的《國家監察法》。

“雙規”或將退出歷史舞臺 “留置”為反腐提供法制保障

“留置”取代“雙規”,最大的意義就在於為監察反腐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之下,反腐工作才能更有力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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