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且受到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為此,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那麼,什麼是“執行難”?讓我們跟著執行法官一起來了解。
當事人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指的是被執行人明明有財產,具有履行能力,但由於其規避執行、轉移財產,相關部門不予配合執行等原因,從而導致執行不到位的情形。
法官
當事人
能否舉個例子呢?
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屋,但將房屋虛假長期租賃給其他人,給執行造成障礙,使得執行法院難以拍賣房屋等。
“執行難”究竟難在哪裡?
1
人難找
就是找不到被執行人,如被執行人故意“躲貓貓”,逃避執行。
2
財產難尋
如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虛構債務、虛假訴訟逃避債務等。
3
財產難以處置
如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群體性經營場所的處置等。
4
尋求協助難
部分協助單位對法院的協助執行要求不予協助甚至阻礙等。
那麼,什麼又是“執行不能”呢?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經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仍然執行無果的情況。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被執行人確實沒有錢,無法支付申請人的欠款。
我可以這樣理解嗎?
比如張三借錢給李四做生意,但李四全部虧了,雖然法院判令李四應該還張三錢,但李四身無分文、家徒四壁。這個時候,張三即使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也不可能執行到什麼東西。
對的。
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會怎麼處理?
一方面,加強執行規範。嚴格按照規定通過“點對點” “總對總”查詢系統以及現場調查等方式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並逐一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才會以終結本次執行的方式結案。
另一方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還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定期查詢,申請人也可以提供財產線索,發現財產的,迅速恢復執行。
我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是不是真的屬於“執行不能”?
法院通過推進執行公開,將執行的各個重點環節信息,如財產查控、強制措施採取等向當事人,特別是申請執行人告知,保證他的知情權,使其瞭解案件的執行進展。
此外,法院引入社會監督,吸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執行,通過第三方的參與和監督,提高執行的公信力和社會的接受度。
法官
文:康鄧承 李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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