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財務姓名被盜用 莫名變身200餘家企業財務負責人

案件速递|财务姓名被盗用 莫名变身20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

財務姓名被盜用

莫名變身200餘家企業財務負責人

上海一中院審結一批姓名權糾紛上訴案

案件速递|财务姓名被盗用 莫名变身20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

既非娛樂明星,也不是業界大佬,只因會計專業人士的職業身份,姓名竟然屢遭盜用,沈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身200餘家企業財務負責人。這樣的“被任職”卻令沈女士憂心忡忡,一旦自己“擔任”財務負責人的企業存在違法劣跡將會給個人帶來怎樣的影響?

近日,沈女士起訴其中一家公司的姓名權糾紛上訴案得到了法院支持。審理該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參照公司方面因盜名行為而減少的必要用工成本判決其對沈女士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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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沈女士便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一直從事財務相關工作。但就在這兩年,沈女士常接到稅務機關要求協助調查的電話,而且她在辦理申領發票等工作時常常受阻。沈女士很疑惑,自己所在的公司以及自己從事的工作從未有不當行為,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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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沈女士向稅務機關申請信息公開,查到的結果讓沈女士大吃一驚,竟有200餘家企業赫然將沈女士登記為財務負責人。稅務機關正是多次發現將沈女士登記為財務負責人的企業存在稅收違法行為,所以將所有登記沈女士為財務負責人的企業列入了高風險名單,並開始對這些企業進行風險排查。雖然稅務機關並未對沈女士個人作出處罰,也未將其列入稅收高風險名單,但沈女士對這樣“被代言”為200餘家企業財務負責人卻深感憂慮。於是,沈女士開始了自己的維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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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餘家企業想要一一取得聯繫並非易事,經過幾番查找,沈女士聯繫上了包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在內的30餘家企業,並將這30餘家企業以侵犯姓名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文化傳播公司的案件一審中,沈女士請求該文化傳播公司變更企業財務負責人信息以及在市級報紙上進行書面道歉;同時賠償沈女士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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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該文化傳播公司冒用沈女士姓名的行為,侵犯了其姓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該公司已在訴訟前完成財務負責人信息變更,且該侵權行為的發生和影響均在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內;而且沈女士未能舉證證明此侵權行為對其財產和精神造成了嚴重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在此期間存在稅收違法行為。鑑於此,法院判決文化傳播公司對沈女士作出書面道歉,賠償沈女士律師費500元,並駁回沈女士的其他訴求。沈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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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沈女士提交了自己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指出其姓名在企業稅務工作中具有一定市場價值,文化傳播公司盜用自己姓名是為了減少用工成本支出,並以此獲利,應賠償自己財產損失及精神撫慰金。文化傳播公司辯稱,公司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是由專門的代辦公司代為辦理的,冒用沈女士姓名將其註冊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是代辦公司的工作失誤。文化傳播公司願意進行賠禮道歉,但不同意沈女士所主張的財產與精神損失賠償。

上海一中院經查實發現,稅務機關在排查違法風險過程中,沈女士的姓名與企業的關聯性是一個主要線索,所以稅務機關才對沈女士的相關稅務工作予以重點關注和細緻核查,因此使得沈女士的工作效率降低或業務受阻,產生了一定財產損失。

賠償金額該如何計算?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沈女士雖未能提供確切證據證明財產損失金額,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對人格權侵權責任認定有特殊規定,在損失難以證明的情況下,應當以侵權人獲益認定賠償。

文化傳播公司是否因此而獲利?

經查,文化傳播公司於2015年成立註冊時,盜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沈女士的姓名,可便於其滿足財務負責人登記需求,同時減少了聘請專門人員所需的用工成本,這部分成本則屬於文化傳播公司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與此同時,文化傳播公司聘請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報稅的成本支出為每年1200元至1500元。上海一中院考慮到該公司盜名行為主觀故意程度較低,且已完成登記變更,遂酌情將每年用工成本定為1000元。

對於沈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現有證據與事實顯示,此侵權行為對沈女士造成的心理擔憂尚達不到嚴重程度,因此未予支持。

最終,上海一中院依據該文化傳播公司盜名總期限為25個月,判定文化傳播公司賠付沈女士財產損失及律師費共計2583元,同時駁回沈女士其餘訴請。

據瞭解,該案判決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的同批案件的其餘20家企業自願與沈女士達成調解,並開始主動履行,沈女士也獲得相應賠償,後續訴訟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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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本案主審法官李興表示,財務負責人是稅務登記中的必要主體,且需要接受稅務機構的聯絡監管。在現有制度規範和市場環境下,許多小微企業成立初期經營收入較少,不具備設置專門會計機構或人員的條件,會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辦。中介機構在接受委託後,需在徵得相應會計人員同意後,將其登記為企業財務負責人,但許多中介機構為自身“便利”盜用財務姓名。因此,企業在委託中介機構時需謹慎核實相關信息,以免“全權放手”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而個人要強化自身信息、證件的保護意識,不要隨意將個人信息告知他人或授權給第三方,以免信息洩露、盜用,帶來風險。

文:姚衛華

圖: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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