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備考——物權法中「物」的分類知多少?

時間已經進入下半年的事業單位聯考期了,備考的氣氛越來越濃,因此各位考生一定要在這段寶貴的時間內夯實基礎。而夯實基礎,這是一個老生長談的話題了,很多考生只知道此為何意,而不知其方式方法。在備考過程中,善於用總結的方式去理解是非常科學又有效的方式。所以老師今天就藉由物權法中的“物”的分類這一知識點,來幫助大家記憶該知識點。

事業單位備考——物權法中“物”的分類知多少?

根據我國民法學理論中的內容來看,現階段我們考察的較多且也是我們學界通說的分類有以下內容:

一、動產和不動產

如何區分這兩類物?是按照能否“動”作為其區分的標準嗎?當然不是。這樣的叫法只是為了更為讓大家形象的進行區分。實際上,二者之間的區分標準非常簡單,即看移動之後是否會影響物本身的性質。如果影響,那就意味著這類物一般不得進行移動,因此為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樹木。如果不影響,此類物移動到哪都是該物,性質很穩定,因此為動產,例如手機、電腦、汽車、水杯等。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有些物權是隻有動產才享有,有些則是不動產的專屬。例如,留置權和質押權是動產物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則是不動產物權;再有,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另一意義在於,二者的物權變動方式不同,即動產以交付作為其變動方式,不動產則以登記作為其變動方式。

二、特定物和種類物

此二者該如何區分?其最大的區別點在於,看此類物品能否被替代。也就是說,如果某類物品是可以拿同種類的物品進行替代的話,那此類物品便是種類物,例如,你買了某款手機,當你買回家後在充電過程中發生了質量問題,手機毀損了,那麼你便可以拿著這個毀損的手機要求廠商賠償一部新手機,而這部新手機便是所謂的“種類物”。原因很簡單,此手機可以用同種類的其他手機替代。當然,如果某類物品不能拿同種類物品進行替代,是唯一物的話,那麼此類物品便是特定物。例如,你和你的愛人在結婚時拍了一套非常美麗漂亮的婚紗照,你們二人也非常的滿意。但是,天有不測,你們的照片剛被沖洗出來後,照相館便發生了火災,相片連同數碼底片一道被焚燬。那麼,你們二人找到照相館讓其賠償一套一模一樣的婚紗照顯然是不現實的,因為婚紗照的拍攝姿勢、場景、甚至是意境都無法再次百分百還原。所以,此婚紗照便是“特定物”。那麼發生特定物的毀損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賠償、甚至是精神損害賠償。

事業單位備考——物權法中“物”的分類知多少?

三、主物和從物

此二者的區分方式非常簡單,總結下來便是,主物是可以脫離從物而單獨存在,本質上不會影響其效能的發揮;而從物則不能脫離主物的存在,如果脫離的話,從物本身是無法發揮其本身的效用,只有和主物搭配在一起才可發揮。那麼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主物和從物的例子便是——臺式電腦和鼠標。二者之間,電腦即使脫離了鼠標存在的話,某些功能是可以實現的,不會本質影響電腦的性質,但是鼠標如若脫離了電腦的話,則基本發揮不出什麼效用。因此,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的規定,若無特殊約定的話,對主物的處分權是及於從物的。

四、原物與孳息

原物,是指作為本體依自然屬性或法律的規定,能夠產生新物的物。孳息是從原物本體中產生的物。即,孳息是從原物中派生出來,同時可以脫離於原物而存在,且不會影響原物的性質。那麼,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原物與孳息的一組物品有——動物和其幼崽、果樹和結下的果實、房屋和其租金、彩票和獎金、本金和利息等。所以,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的規定,無特別規定或約定時,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原物所有人。

好了,這便是我國目前在物權法的範圍內,比較常見的物的分類。同時也是我們事業單位公基考試中比較常見的考點之一。通過上述的知識點,大家能夠看到,在辨析較為複雜的知識點時,要懂得分析之後總結出一些較為簡單記憶的方式方法,這樣才能夠找出共同性從而提高做題的正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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