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备考——物权法中“物”的分类知多少?

时间已经进入下半年的事业单位联考期了,备考的气氛越来越浓,因此各位考生一定要在这段宝贵的时间内夯实基础。而夯实基础,这是一个老生长谈的话题了,很多考生只知道此为何意,而不知其方式方法。在备考过程中,善于用总结的方式去理解是非常科学又有效的方式。所以老师今天就藉由物权法中的“物”的分类这一知识点,来帮助大家记忆该知识点。

事业单位备考——物权法中“物”的分类知多少?

根据我国民法学理论中的内容来看,现阶段我们考察的较多且也是我们学界通说的分类有以下内容:

一、动产和不动产

如何区分这两类物?是按照能否“动”作为其区分的标准吗?当然不是。这样的叫法只是为了更为让大家形象的进行区分。实际上,二者之间的区分标准非常简单,即看移动之后是否会影响物本身的性质。如果影响,那就意味着这类物一般不得进行移动,因此为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树木。如果不影响,此类物移动到哪都是该物,性质很稳定,因此为动产,例如手机、电脑、汽车、水杯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有些物权是只有动产才享有,有些则是不动产的专属。例如,留置权和质押权是动产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再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另一意义在于,二者的物权变动方式不同,即动产以交付作为其变动方式,不动产则以登记作为其变动方式。

二、特定物和种类物

此二者该如何区分?其最大的区别点在于,看此类物品能否被替代。也就是说,如果某类物品是可以拿同种类的物品进行替代的话,那此类物品便是种类物,例如,你买了某款手机,当你买回家后在充电过程中发生了质量问题,手机毁损了,那么你便可以拿着这个毁损的手机要求厂商赔偿一部新手机,而这部新手机便是所谓的“种类物”。原因很简单,此手机可以用同种类的其他手机替代。当然,如果某类物品不能拿同种类物品进行替代,是唯一物的话,那么此类物品便是特定物。例如,你和你的爱人在结婚时拍了一套非常美丽漂亮的婚纱照,你们二人也非常的满意。但是,天有不测,你们的照片刚被冲洗出来后,照相馆便发生了火灾,相片连同数码底片一道被焚毁。那么,你们二人找到照相馆让其赔偿一套一模一样的婚纱照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婚纱照的拍摄姿势、场景、甚至是意境都无法再次百分百还原。所以,此婚纱照便是“特定物”。那么发生特定物的毁损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甚至是精神损害赔偿。

事业单位备考——物权法中“物”的分类知多少?

三、主物和从物

此二者的区分方式非常简单,总结下来便是,主物是可以脱离从物而单独存在,本质上不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而从物则不能脱离主物的存在,如果脱离的话,从物本身是无法发挥其本身的效用,只有和主物搭配在一起才可发挥。那么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主物和从物的例子便是——台式电脑和鼠标。二者之间,电脑即使脱离了鼠标存在的话,某些功能是可以实现的,不会本质影响电脑的性质,但是鼠标如若脱离了电脑的话,则基本发挥不出什么效用。因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的规定,若无特殊约定的话,对主物的处分权是及于从物的。

四、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作为本体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即,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同时可以脱离于原物而存在,且不会影响原物的性质。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原物与孳息的一组物品有——动物和其幼崽、果树和结下的果实、房屋和其租金、彩票和奖金、本金和利息等。所以,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无特别规定或约定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原物所有人。

好了,这便是我国目前在物权法的范围内,比较常见的物的分类。同时也是我们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比较常见的考点之一。通过上述的知识点,大家能够看到,在辨析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时,要懂得分析之后总结出一些较为简单记忆的方式方法,这样才能够找出共同性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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