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車檔風玻璃更換過 銷售公司是否構成欺詐?

购买新车档风玻璃更换过 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2018年6月8日,王某某向常熟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總價166000元的小型普通客車一輛,兩日後雙方辦理交車手續並將車輛登記在王某某配偶許某某名下。王某某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現,該車擋風玻璃被更換過,還於2018年6月7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上述保險後於2018年6月8日被終止),被保險人為案外人顧某某。王某某、許某某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返還車輛及3倍車款賠償。汽車銷售公司認為,擋風玻璃因其在裝後視鏡雷達時不慎弄碎,已用原廠玻璃替換;在代辦保險時拿錯車輛合格證導致錯辦了車輛保險,車輛保險也已辦理了退保,以上情形均不構成欺詐。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某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涉訴車輛,用於日常家庭生活使用,符合消費者的定義,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經核實,車輛保險確係錯辦,該行為且已經得到糾正,結合車輛的行駛里程,應當認定汽車銷售公司主觀上不具有欺詐故意。汽車銷售公司故意隱瞞擋風玻璃被更換的事實,影響了王某某的知情權,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但是,擋風玻璃非屬於涉案車輛核心組成部分,對其更換不影響車輛的整體性能,要求汽車銷售公司為此承擔整臺車輛價格的懲罰性賠償,有違公平原則。基於此點,通過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及法律釋明,雙方當事人後在庭外達成由汽車銷售公司一次性補償王某某、許某某85000元的和解協議,王某某、許某某主動撤訴。

法官說法

本案系車輛銷售合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訴。本案基於車輛信息的不對稱,經營者對處於信息相對弱勢的消費者負有法定的告知義務,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享有知情權。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能否獲得“假一賠三”的賠償,應當從主觀上的具有欺詐故意、客觀上具有製造虛假或者隱匿事實等方面進行考察。此外,還要從公平原則出發,區分部分欺詐和全部欺詐,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本案車輛檔風玻璃損壞並非車輛使用中造成,玻璃破損後也更換了相同原廠玻璃,客觀上車輛的使用價值並未遭受貶損,另車輛辦錯保險等,消費者有權對自己所購商品享有知情權,並作出是否購買的選擇。故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過錯。通過法官的法律釋明,汽車銷售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過錯,自願補償購車者85000元,購車者也瞭解了車輛車況的真實信息,欣然接受了補償,主動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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