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銷售某品牌正品商品 就可以在招牌上標註「專賣店」?

是否只要销售某品牌正品商品 就可以在招牌上标注“专卖店”?

九牧廚衛有限公司享有“JOMOO 九牧”“JOMOO”等“九牧”系列商標,在衛浴行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近年來,九牧公司調查發現,錫城某家裝市場內的不少衛浴經銷商都在門頭上標註“九牧專賣店”,或將“九牧”系列商標單獨、突出使用在店招上,九牧公司認為該些經銷商的做法破壞了九牧公司的營銷體系,也容易誤導消費者,故以商標侵權為由將這些經銷商起訴至無錫濱湖法院,請求判令拆除門頭並賠償損失。

作為市場經銷商的被告則認為其銷售的都是正品“九牧”衛浴商品、從未賣過假貨,而且其店面門頭突出使用“九牧”,一方面是在給九牧公司打廣告,另一方面也是根據九牧公司地區總代理商的要求進行裝修。

法院審理認為,經銷商在銷售九牧公司產品過程中,為指示、說明其所售產品的來源,可以標註九牧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屬於對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但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涉案經銷商將九牧公司系列商標單獨、突出使用在門頭上,或打上“九牧專賣店”的旗號開展經營活動,在於吸引消費者的注意,超過了向消費者說明或描述其所經營商品來源的合理限度,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涉案經銷商系九牧公司經營或授權經營,從而產生關聯關係方面的混淆。雖然涉案經銷商可能銷售的是正品九牧公司產品,但其未經授權,在店面門頭上突出使用“九牧”系列商標仍屬侵權行為。

最終,鑑於涉案經銷商已主動拆除門頭,雙方達成調解,涉案經銷商向九牧公司賠償部分損失。

法官提醒

經銷商銷售產品時應合理使用產品商標。經銷商銷售正品,但在店面上使用所售產品的註冊商標是否侵權,是經銷商的困惑之處。通常,經銷商銷售產品時合理使用產品商標,敘述性地表述其銷售產品來源的事實,這種使用方式不應被法律所禁止,亦符合交易慣例。但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擅自將所經銷產品的商標單獨、突出使用在店鋪門頭上,屬於超過合理限度使用他人商標的情形,系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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