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強化行政訴訟法律援助 率先將「訴訟實施能力較差」作爲援助條件

南通强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 率先将“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作为援助条件

“撤銷被告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通行復第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告蔣某夫婦與被告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案作出上述一審行政判決。這也是自今年2月1日南通在全國率先取消行政訴訟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以來,該市借法律援助獲一審勝訴的第三起行政案件。該案一審援助律師還表示,將在二審中繼續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據瞭解,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由於普通市民不熟悉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且律師參與程度不高,常常影響訴訟秩序,更難以實現裁判的定分止爭效果。

在南通中院的積極倡導下,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辦、南通市人大內司委共同組建調研組進行專題調研,最終形成了《南通市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在全國率先將“訴訟實施能力較差”作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條件,有效擴大了行政訴訟法律援助範圍。《規定》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應在接到申請起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法律援助決定,法律援助律師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委託手續,以此來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應援速度。

《規定》實施以來,原告行政法律知識欠缺、訴訟能力弱的短板得到了補齊,訴訟負擔得到了減輕,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在錢某訴啟東市住建局拆遷安置案件庭審過程中,江蘇誠謹律師事務所的援助律師尹秀剛從法理層面直指爭議焦點,將原告長達六七頁的訴訟事實依據濃縮為專業的表達語言,推進了庭審順利、高效進行。與此同時,法律援助律師站在專業角度,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指出行政行為的錯誤和不足,客觀上也對監督行政機關公正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產生了推動作用。

“為請不起律師的老百姓免費打官司,體現的是對公民依法維權的重視、支持和尊重,體現的是政府接受律師隊伍專業挑戰的勇氣。”南通中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高鴻表示,相信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努力下,當事人會更理性、更充分地參與行政訴訟,從而為“官”“民”平等對話、良性溝通、解決糾紛架起一座便捷的橋樑。(朱旻 吳彩麗 顧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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