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在職不在崗,學校扣發了鄉鎮補貼,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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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且合法。非但是鄉鎮補貼,其它績效、在崗職工應該享受的補貼、津貼,都應該扣發。

1、績效工資、補貼、津貼,基本上都是為在崗職工工作期間實行的補助。包括鄉鎮補貼在內,除基本工資和常規補助之外,其他所有補助,都是為了提高在崗職工的待遇,幫助在崗職工更好開展工作實行的福利性政策。一些補助和政策性補貼,都要求在崗在編人員才能享受。

2、吃空餉清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於“吃空餉”人員進行清理,長期不上班,請病假、事假人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者弄虛作假,享受在崗人員工資待遇的,要求立即上班,如果逾期不歸,或者不履行正當程序的,一律予以開除。對於單位有“吃空餉”人員的,對於單位負責人、分管紀律的負責人、財務人員等一律進行處理。

3、紀律管理:對於確因病或者因事請假的,不管是《公務員法》,或者是《事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都有明確規定。請事假的必須是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有不可代替的責任義務承擔。請病假的根據請假時間長短,要提供相應權限的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根據請假時間長短不同,分別由用人單位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權限進行審批。同時,全年請假時間超過一定時限的,扣發不同比例的工資福利數額。

隨著幹部管理制度的規範,不上班,還想享受各種福利待遇,已經是過去式了。行政機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擔承自己應盡的義務,不要妄圖鑽空子、偷懶,在其位就要盡其責,慵政、怠政、懶政,都要受到相應懲處,直至開除。


真寧腔調


老師在職不在崗,學校扣發鄉鎮補貼是合理又合法的。

按照規定,鄉鎮工作補貼是的發放範圍是給予鄉鎮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如果鄉鎮工作人員編制在鄉鎮,但工作單位在縣級及以上單位,那麼鄉鎮工作補貼是不予發放的。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些地方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給予只要在鄉鎮工作並滿足發放條件的工作人員發放鄉鎮工作補貼。

如果老師在職但是不在鄉鎮上班了,按照規定就應該停發鄉鎮工作補貼。鄉鎮工作補貼也叫鄉鎮交通補貼,是為了給鄉鎮工作人員補貼的上下班交通費用。該補貼是從到鄉鎮第二個月開始發放的,在山東最低標準是以200元執行的,從第三年開始每增加一年每月就增加10元,逐年增加。

綜合來看,教師既然不在鄉鎮上班,就不要再想鄉鎮交通補貼的事情了,因為你已經不在鄉鎮,所謂的交通補貼也用不到,為什麼還要想不屬於自己的補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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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愛雨侃教育


我覺得應該開除!

我們鄉鎮一百來個教師,有十幾個老師在職不在崗!可以分以下幾種類型!

1.借調到其它單位。享受教師高於其它單位的基本工資,又享受其它單位比教師高的多的多的福利待遇!

2.以各種理由請假的!我們鄉鎮一年來竟有二個女教師以精神抑鬱症為藉口一年多不上班!事實是假的!!!!就是不上班!

3.把工作按在這裡,早嫁人了,在上海或雲南定居下來了!至於工資和待遇誰開去了?鬼才知道!

大家要問為什麼這種社會環境下還有如此膽大包天的事情?上面活動好!校長不讓上報!教育局說你們學校不上報,我們不知道!多麼和諧!!!!!

當然,這需要門路和後面實力!至於你我吃瓜群眾,還是老老實實上班吧!


落霞孤鶩108


合理合法!

假若不在崗都能享受各種福利待遇,試問誰還願意久待在崗位上?脫崗找副業不比做老師工資高嗎?依我看來,在編不在崗應該工資,績效,各種補貼都斷掉。以此來保證在崗人員的穩定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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