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刷漆匠


教師的淘汰是應該的。有不少人濫竽充數,誤人子弟。

但教師的淘汰,必須有剛性的明確的條件標準。比如,有被處理的流氓,刑事案件,被處罰的賭博,盜竊,老賴。文化考試水平太低等。

決不能用一些,看來很全面,其實認為認定空間太大的標準去考核教師。那樣就必然導致腐敗。

對於教師的業務能力水平,要模糊量化,給教師很多的自由空間。如果這方面非要去量化考核,是不可能準確公平的,因為,教育工作,就是思想工作,很難有合理的尺度標準。


神秘智慧鳥


個人認為不合理。依據就是國家機關事業管理條例。

教師評審委員會要解聘教師,要對教師進行審議,依據法律法規符合法定理由、法定程序解聘教師。

中國有教師師德一票否決制,沒有末尾淘汰制。所以未位淘汰教師不符合規定,師德一票否決制是可以解聘教師的。

淘汰教師要符合法定的規定條款,以規定書面提前出通知告知教師本人,並明確教師應該享有的法律權利。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教師解除聘任合同,明確不服解聘可在規定時間內可向上一級管理機構提出仲裁,放棄上訴必須依勞動法補償經濟。

教師法制定解聘的幾個條件和不得解聘的幾個條件。教師有以下行為可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4、教師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5、教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利工作的;6、教師在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中,連續2年被評為不合格。教師公傷殘疾、重大疾病休養期間、女性懷孕生育期間不得解聘。

所以學校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不得任性濫用職權解聘教師。

謝謝。‘


一朵浪花17


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首先我們要看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教師的退出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各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二、《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之處分: 

  •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 ……

以上法律法規中相關條款並未提及,教師職業可以實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一種較為極端的管理方法,一般只在非常情況下才會使用。且多用於職務競爭,而不是職業競爭。即便是在職務競爭中使用,也很容易導致嚴重的內耗,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政界中尤其多見。

如果“末位淘汰制”用於職業競爭,是極不人道且相當殘忍的。因為只要有排位,就一定會存在“末位”,哪怕這個“末位”本身已做得十分優秀,也難逃被淘汰的命運。在職業競爭中引入“末位淘汰制”,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人人自危,於是將全部精力用於互相傾壓而不是工作,導致生產力不升反降;二是競爭者之間私下達成約定,所有人刻意將業績做到彼此接近、失去區分度的水平。當然,更多情況下還是能調動參與者之間激烈的競爭,從而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但並非所有職業都適用“末位淘汰制”。比如教師這個職業,培養一名教師的週期很長,當一名合格教師,也需要豐富的經驗積累。如果教師僅因教學成績排在末位,便被淘汰出局,失去工作,這對國家來說也是很大的損失。教師的勞動對象是活生生的人,勞動成果不可量化,而且教育教學也是一個連續而漫長的過程,僅以教學成績排位難以客觀準確地評價一位老師的工作,教師走馬燈似的更換,也對學生的學習成長極為不利。

本來教師的工作用“績效”的方式進行評價已經極為不妥,如果還要引入所謂的“末位淘汰制”的話,這對教師個人、學校以及我們的教育來說,絕對是個災難!


毫米


優勝劣汰,自然法則。私立學校之所以日漸紅火,就在於用人的靈活性,“末尾淘汰”很普遍。

相反在公立學校,人事固化,有了編制意味著可以不求上進,因為有了編制就有了“鐵飯碗”,不出大的錯誤就不會被淘汰。

實際上,現在教師之所以被人攻擊,之所以家校矛盾日益突出,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辦人民滿意的學校”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做“四有老師”(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



目前教師中間的問題比較嚴重。

1、部分老師頂風違紀違規補課,收取補課費用,部分教師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家長財物。

2、少數老師心不在焉謀求第二職業。以做生意作為主業,以教書作為副業。

3、少數老師只是當維持會長,不真正關心孩子成長。對學生睜隻眼閉隻眼,不聞不問,得過且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少數老師拿教師職業做跳板,吃著碗裡的看著鍋裡的,一門心思謀求改行。

5、部分教師業務不精,敬業精神不強,帶什麼課都是害學生。

凡此種種,對學生成長不利,對學校質量不利,對教育發展也不利。



而造成種種困擾的重要原因就在於,做好做壞一個樣,做多做少區別小,人事制度不靈活,老師沒有危機感。

正因為如此,很多學校施行“末尾淘汰制”,從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多方面進行評價老師,以此鞭策落後。

從實際來看,凡是實行末尾淘汰制的學校,要麼是私立學校,要麼是管理正規,人手比較充足的公立學校。而那些本來人手不足的學校,不可能施行“末尾淘汰”的。



【文軒閣】認為,考慮問題要出以公心,學校制度要以事業發展作為根本著眼點,而不是以少數老師的私利作為出發點。倘若“末尾淘汰制”對學生髮展有利,對學校發展有利,那就應該推行。你說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專注教育,致力公平,習慣直言,不喜勿噴!


文軒閣


謝謝頭條教育聯盟的邀請。

我一直在查看這個問題下面頭條朋友的回答,沒有看到教師“末位淘汰制”的末位究競是怎麼確定的,淘汰的標準是什麼?淘汰就是炒掉或者解聘老師嗎?因為我們學校並未實行“末位淘汰制”,所以對這個並不是特別瞭解。當然,雖然我們沒有實行末位淘汰制,但每學期期末把全區各個班的統考成績排名公佈,也讓老師壓力不小了。各行各業都有壓力,老師也是如此,這是很正常的現象。如果一所學校有極個別老師真的非常不負責任,如果不進行責罰警告,對那些認真負責的老師來說,就不公平。教育是個良心活,絕大部分老師都是摸著良心教書的。

但實行“末位淘汰制”,我卻並不贊成。末位如何確定,標準是什麼?如果以統考的平均分,以中考高考的升學率,以分數作為標準,我覺得並不合適,這會造成老師非常緊張,造成老師之間的關係非常緊張,甚至為了分數,逼迫老師去做一些非常功利的事情,比如說驅趕差生等等。我不否認分數的重要性,但若完全以一個分數平評價一個老師,這不妥。

那麼以老師綜合測評來確定“末位”?又是什麼標準呢?誰來進行評價,學校領導和中層幹部來評價老師嗎?如果一所學校遇到一位不公正的校長,那麼這事就麻煩了,會不會有老師因為與學校領導有矛盾而被推向“末位”?這都不好說。

有人說了,評價老師應當由家長和學生進行評價,聽起來,這似乎沒有錯。可是不同的老師面對的是不同的家長,而不是同一群家長,怎麼評價?實行“末位淘汰制”,不是想象那麼簡單。但我覺得若真有老師懶於教學,對他們進行督促,警示和懲罰,是有必要的。


途蟲的百味人生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公司或者單位的考核制度,通過設立一個評價體系,按照職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打分,參考最終的成績排名,淘汰最末端的得分者。

它的主要的目的是希望不斷的提升團隊的質量,為集體帶來更高的效益,但是在實際實行的過程中,也過分的殘酷,忽略了職工的人本特性。


參考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條規,尚未有任何條文規定,企業、單位禁止使用該績效考核辦法,通俗來說,任何一個單位、企業選擇使用什麼樣的方式獎勵、懲罰員工,都是他們的自主權利,但是所有的前提是合乎法律規定,不能傷害員工是基本權利。


企業、單位使用這樣的方式淘汰員工,對於淘汰的員工是如何安置的呢?是分配到其他的崗位,還是直接解聘,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相關的違約金,不得以末位淘汰制作為藉口,拒絕賠付相關的違約金,那麼這樣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所以雖然這項考核措施不算違規,但是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合乎常理規定的。因為教師的工作性質與公司企業不同,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教書育人,學生是一個動態的、靈活機動的對象,處於不斷的變化當中,而非是工業品,固態不變的,那麼教師的“末位淘汰”應該怎麼判斷呢?僅僅通過學生的成績,是不合理的,也不科學,也許這個班級基礎薄弱,第一個學期的整體成績位於最後一名,但是第二個學期成為第一名,也不是不可能的。長此以往,最終對教師團隊的傷害應該遠大於團隊建設初衷。


其實,關於教師的考核有很多形式,不同崗位不同對待,這樣在保證教師基本權利的同時,才可以穩定教師情緒,促進團隊的建設。


決勝網


如果真的教學成績不佳,真還的淘汰,不但未位要淘汰,就是不適應教師職業的都的淘汰,陶汰了他一個救了多少孩子,你想他的教學能力很差,如果讓他呆在教學這個崗位上到退休得帶多少個班,一個班又有多少學生,累積起來真不是個小數字,這些學生都毀在他手裡是不是很可怕,所以說教了幾年書帶的班級成績都不好,這樣的教師都得淘汰,調離教師工作,救一救因老師原因而學習不好以孩子。


嶗山隱士3


如果你被領導穿小鞋,故意把熊孩子編成一個班,然後再讓你教這個班的語文數學還帶班主任,這下,班級紀律又亂,事故百出,成績又差,末尾拖後腿,再將你末位淘汰,你就活該倒黴吧!誰叫你得罪的是領導呢?


遠山藍玫


我認為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裡面沒有這個規定。

第一,“末尾”這個現象在教學工作中很平常。因為教學成績的取得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教學本來就是一個複雜工程,學生的成績也有很大的偶然性。成績不好,有很多客觀的因素,不代表老師不努力,不代表老師沒有認真工作。此外,隨著管理模式的精細化,教學的量化也更加的精細,量化越精細,越容易出現末尾。

第二,每個學校都有屬於自己的一套量化機制。我們學校曾經流傳個一個很搞笑的量化機制。班裡一共70個學生,算老師量化的時候,前十名的不算,最後15名的也不算,就算中間的45個學生。這個算法可把老師們坑死了。有的老師就應為這能算進去的45人中的一個沒有考好,就是末尾。誰第一誰末尾,真的成了撞大運了。有的時候真的是一分要人命!有次,有個學生故意不作答,導致某個老師直接成吊車尾。

教學的特點,決定了老師不能實行末尾淘汰機制。


教書匠2018


人心不安的時候,就不會有多少真實的善,真實的溫情,真實的責任感。如果老師的心不安,怎麼讓他們真心的對待學生。以後每個機關單位都實行末尾淘汰制,每三年淘汰幾個,也許效果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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