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涉訴 車庫車位共有權案超半數

業主委員會涉訴 車庫車位共有權案超半數

作為社區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日趨重要的作用,同時,隨著不同業主利益需求多樣化,城市住宅小區內業委會與業主、物業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等之間的糾紛也引起社會關注。 經對北京市各級法院5年來審理的1573件涉業主委員會糾紛案件調研分析,五成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涉訴案件,來自車庫、車位及業主共有權糾紛。 涉小區公共利益訴訟關注度高

對近五年北京法院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房地產開發商之間因住宅小區建築物專有、共有部分權利歸屬、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業主知情權、撤銷權等1573件糾紛案件數據分析,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案件類型高度集中,主要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撤銷權、業主知情權糾紛等類型。 其中法院受理的車庫、車位及業主共有權糾紛案件超過半數,佔到了54.9%。 “因業主委員會運行不規範、不透明引發的業主撤銷權、業主知情權糾紛案件快速增長。”該負責人介紹,業主撤銷權、業主知情權糾紛,在此次數據分析中佔較大比例,且涉案人數眾多,涉及人員範圍廣,社會影響大。 法院調研還發現,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提起涉及小區公益收入項目分配、公共維修資金使用、公共場地權屬等訴訟,社會關注度高,廣大業主反映強烈,發生群體性糾紛風險大。 業委會“身份”問題亟待明確 業委會是否可以作為獨立的主體,參加訴訟,一直是法律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業主委員會可直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有觀點認為必須取得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授權才具有提起訴訟的資格,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無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認識分歧,給司法裁判造成很大不便。”

法院在調研中指出,業委會的“身份”問題亟須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對於當前業委會參與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法院給出如下解決建議:首先,明確業主委員會法律主體的性質定位為非法人組織民事活動主體資格。 其次,賦予業主委員會授權範圍內訴訟當事人資格。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代表機構實施民事活動,法律後果應由全體業主承擔,為保障業主對小區訴訟事務的知情權,防止訴權的濫用,業委會行使相關訴訟權利時,需取得業主大會決議授權,在職責範圍內,經業主大會授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

車庫車位歸屬爭議 首先審查約定情況 此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及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沒有經過規劃,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新增的車位所有權,應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規劃內車庫、車位的歸屬系當事人約定範圍,處理相關權屬爭議時,首先審查當事人之間關於車庫、車位權屬約定。約定方式可採取公開出售轉讓所有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優惠無償附贈或有償租賃使用。當因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產生權屬爭議時,應將項目建設時按照規劃建設(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車位用途)的車位、車庫歸屬,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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