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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立初期一定少不了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需要到工商局備案的,工商局要求必須用他們的範本,因為他們審查起來比較麻煩。
但是,我們還是不建議企業直接拿模板化的章程來用,要做適當的修改,儘量先以自身的要求來制定,再適當的做出符合工商局的標準,一般內容建議不要過多,條數也要按照工商局規定不要超過範圍,這樣通過率就比較高。
當然,各地的規定還是不太一樣的。我們只需要知道,以後如果發生事情,如果直接照搬模板化的公司章程是無法保護企業或發起人自身權益的,所以要儘量找專業人士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時必備的法律文件,相當於公司憲法,對於公司治理、協調、權責明確等等都起到了直觀的作用,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公司章程為法定條件,需依法在工商登記部門備案。
投資協議是公司股東以出資設立、經營公司為目的,而在股東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文件,其協議本質應屬於合同,依法受我國《合同法》一般規則的規範和調整。投資協議一般不是必備的法律文件,主要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只對簽署協議的股東具有約束力。
投資協議與公司章程兩者在性質、功能、效力時間、調整對象、範圍都有差別,應區別對待。
如果是調整股東之間的關係,涉及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營管理人員的約束機制或公司機構設置等事項以及涉及與公司外部主體的關係,除特殊情況外,應先考慮適用章程。
投資協議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與公司章程衝突的前提下,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效力認可。
而在投資協議與公司章程內容存在衝突時,司法機關主要結合協議內容、股東真實合意、股東身份、出資證明、銀行流水、權利義務履行情況等既有事實綜合判斷協議的有效性。
因此,建議投資者在約定投資協議時,謹慎判斷協議的合法性、完整性,同時保留有利證據,做到有備無患。
同時,兩點建議供投資者參考:
1. 在條件可行的前提下,儘可能將投資協議中的特殊條款都列在公司章程中,且保持一致;
2. 如果實操中確有困難的,則可在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中加上兜底條款,即“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投資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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