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裴振波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用了私人車輛,供檢驗檢測中心單位公務和裴振波個人使用,並在檢驗檢測中心報銷部分燃油費用。2018年8月,經縣紀委研究並報縣委批准,給予裴振波黨內警告處分,並將有關費用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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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21:41:37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裴振波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用了私人車輛,供檢驗檢測中心單位公務和裴振波個人使用,並在檢驗檢測中心報銷部分燃油費用。2018年8月,經縣紀委研究並報縣委批准,給予裴振波黨內警告處分,並將有關費用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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