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此刻,你們關心的「虛擬幣欺詐」……

原创|此刻,你们关心的“虚拟币欺诈”……

據悉9月10日晚間,某知名虛擬幣交易所創始人被上海某區派出所帶走協助調查涉嫌數字貨幣欺詐的警情,今天早上凌晨該創始人還發了朋友圈以示“存在”。消息一出,驚了四座,圈內朋友紛紛互相詢問核實。其中,有一位資深幣友問:數字貨幣欺詐涉嫌什麼罪名?為啥會去派出所?協查24小時,是什麼意思?

1如果他是個證人......

所謂“證人”是指: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是刑訴法意義上的證人。在我國,證人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第122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檢察院、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的情況非常普遍,不足為奇。所以,某人去公安機關協助調查,不一定是涉嫌犯罪,也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作證。當然,本次事件中,後者可能性不好預測 。

證人沒有“沉默權”,證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即刑法第305條偽證罪,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構成犯罪。

從經驗看,證人做筆錄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2小時,可以多次到場,再次取證言。也有特殊案件,證人會要求保密或保護,可能公眾不瞭解證人後續行蹤,這也是正常現象。

2如果是嫌疑人.....

最近一年的案子裡,到公安機關舉報他人或者報案的人,最終發現其與犯罪行為相關,甚至是共犯的情況,屢見不鮮。

也就是說,一些本身就是參與犯罪的人,因為其本身法盲,或者沒有認識到自己的參與行為也是“共犯”,或急於向公眾展現自證清白,率先到派出所報案,請腦補深圳某某家案件,本來是去報案,結果發現自己也是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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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種情況是由“幫助行為”發展而來,進而構成幫助犯,也就是共犯的一種。

對於嫌疑犯,不一定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在互金案件中,還有一種方式比較適合,那就是:監視居住。這種強制措施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不得會見他人(辯護人除外,例如颯姐)、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護照等交給執行機關保存。但是,此時嫌疑人可以發朋友圈、可以與外界通電話交辦工作事宜、可以看網絡視頻娛樂等。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涉嫌罪名....

虛擬幣欺詐,這裡最難處理的是“欺詐”二字,每年法學院學生和學者會寫大量關於“欺詐”與“詐騙”的學術論文,汗牛充棟。實務界,對於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界分也有爭議,欺詐到什麼程度就算“騙”,需要考察被欺詐人的學歷背景等、需要考察當下金融創新環境、需要考察社會容忍程度、需要考察行業的慣例和規則等等。

劃定刑法打擊圈的大小,是一件難度極高的事。

我們不談本事件,單純對於詐騙罪做一點解釋。所謂詐騙罪的淵源是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這裡的數額較大指3000元人民幣。因此,詐騙罪在全國各地的刑事法庭出現頻率較高。本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屬於重刑之一。

對於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實踐中會酌情從嚴懲處。這也是為什麼有受害人出現上述情況後,公安機關都會非常重視的原因之一。

對於一審之前,全部退贓、退賠的;被害人原諒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會從輕處理,甚至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

4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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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希望行業內出現太多刑事案件,因為這意味著有人要賭上“自由”,甚至是一輩子的自由。

虛擬幣行業,是否會因為數字資產的發展而有所發展,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知道ICO是非法公開融資,我們知道為ICO提供幫助也是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提醒近一年剛入行的朋友們,不要每天盯著一夜暴富的美夢,想想幣圈的重大風險。最後,重申那句話:所有賺大錢的辦法,都早已寫進刑法裡。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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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亞太法學研究院專家委員會專家、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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