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過期」,也能隨時分財產?

继承“过期”,也能随时分财产?

二十餘載匆匆過,方知擁有繼承權。然而親戚之間積怨已深,事關利益,誰也不肯相讓。打了官司卻無法勝訴,究竟是錯過了時間,還是提錯了要求?

继承“过期”,也能随时分财产?

案例

继承“过期”,也能随时分财产?

說法

繼承有時效,析產無期限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自然的民事權利,基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血源關係而產生財產關係,非因法定事由不會喪失,任何人也無權申請撤銷。

繼承開始以後,作為奶奶繼承人的焦媛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則視為接受繼承。不過,

法律對繼承權的保護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法定時效就失去勝訴的權利。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可以就繼承糾紛提起訴訟。儘管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情形,但如果距離繼承開始超過20年這個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便不能再起訴了。這也是時隔二十多年,焦媛依舊享有繼承權,但法律不再支持她訴求的原因。

继承“过期”,也能随时分财产?

相反,物權是不存在時效問題的。

繼承開始後,如果所有繼承人都沒有做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也沒有繼承分割遺產,遺產就會被視為大家共同共有的財產。繼承人之間因此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按析產案件處理,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和實際需要等因素進行分割。奶奶去世後的漫長時間裡,老房子仍然登記在奶奶名下,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一直是焦媛和叔叔姑姑的共同財產,始終處於一種共同共有、未經分割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焦媛隨時都能起訴要求分割,不適用20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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