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行為,即把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我們都知道,一般簽訂合同的時候都需要證明人簽字,必須有證明人簽字嗎?如果沒有證明人怎麼辦呢?
贈與合同必須有證明人簽字嗎
答案是不需要。
贈與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無償行為。贈與人是自願贈與的,受贈人不用承擔什麼義務的,受贈人也可以拒絕;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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