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買到越南產百香果和榴槤 超市稱貼錯了被判十倍賠償

在超市購買水果,消費者購買到越南產的百香果和幹堯榴蓮,後發現我國不允許從越南進口百香果和榴蓮,消費者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近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結此案,判決某超市賠償張先生5736.3元。

今年一月份,張先生在某超市購買百香果兩袋和榴蓮四個,張先生共計支付貨款573.63元。其中百香果的外包裝標註產地為越南,某超市在榴蓮上方中空懸掛的標籤中標註“幹堯榴蓮促銷19.8元”。根據我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動植物檢驗檢疫監管司發佈的《獲得我國檢驗檢疫准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規定,越南獲得我國檢驗檢疫准入的新鮮水果有芒果、龍眼、香蕉、荔枝、西瓜、紅毛丹、菠蘿蜜和火龍果,不包括百香果(西番蓮)和榴蓮。張先生認為某超市銷售我國不允許進口的水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某超市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

面對張先生的起訴,某超市辯稱,其銷售的百香果實際從泰國進口,包裝時誤將產地標註為越南,屬於標籤瑕疵。榴蓮亦為從泰國進口的金枕榴蓮,該店在銷售時誤將產品標註為幹堯榴蓮,亦屬於標籤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損害。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產品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國家標準,對其銷售的產品的進貨渠道、產品質量以及外包裝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張先生購買的百香果外包裝註明產地為越南,某超市稱其銷售的百香果系從泰國進口,在包裝時誤將產地標註為越南,某超市在明知我國不允許從越南進口百香果卻未對訴爭百香果的產地和外包裝進行審查,足以對張先生造成誤導。某超市稱其銷售的榴蓮實際為從泰國進口的金枕頭榴蓮,只是在銷售時標註為幹堯榴蓮,屬於標籤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某超市在銷售時標註的幹堯榴蓮足以讓張先生認為其購買的為幹堯榴蓮並非金枕頭榴蓮,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幹堯榴蓮”的來源和其對銷售的產品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某超市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通州法院判決某超市賠償張先生57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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