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不給立案應該怎麼辦?

滄海淚流


目前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案件,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予以登記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則會向你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第一、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如果不符合起訴立案條件,包含被告的基本信息不全,不屬於該法院管轄,沒有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原告主體不適格等。此時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補充相關起訴材料。

第二、法院向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在收到該裁定後15日之內,你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通過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不予立案的行為。

第三、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你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律知道


律師:您好!省檢察院實施司法監督,認為實屬適用法律錯誤抗訴案!一審,二審違反最高法頒佈的《20年後,遺產中房產分割起爭議,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指導審理案例!高院裁定本院提審,(2018)贛民再19號,在本原告向高院提供五套證據中都有最高法指導審理案例的情況下,高院民事庭繼續否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的轉繼承權!共有確權糾紛案由,實施適用《繼承法》訴訟時效!維持終審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本原告收到判決後,請高院主審法官解疑,得到解疑答覆是,不知道有最高法指導審理案例!現在無權予以糾正!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申訴,得到答覆是,法律程序走到盡頭!唯一救濟途徑,見高院院長或副院長,申請”重審“改判!高院沒有院領導接待日,難於見院領導,快遞寄達”重審申請書”以及法律文書和證據,以過一月之餘,未得到答覆!申請重審改判如九天攬月,五洋捉鱉!如要獲取公平正義的重審改判!請求律師予以支持指導!本原告應當進入什麼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否,一,繼續堅持獲取公平正義的重審改判!二,向檢察院提起”控告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本原告在此掰謝了!


非凡之開心1


法院不予受理,其中必有原因。提交起訴材料給法院後,法院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立案審查:

一、是否應由當前法院管轄:

二、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三、是否能提供與訴訟事項相關的基本證據:

四、是否提供民訴法所規定的相關訴訟材料:

五、是否滿足民訴法所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六、案由是否適用民訴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範圍。

七、訴訟時效審查。

以上有一項或幾項不符合要求,法院都不會受理。但據2O16年規定,現在只要向法院提供起訴書,法院案件受理窗都先予以接受,經初步審查後,向當事人出具受理予否的決定,並說明原因。所以,當事人應該知道法院不受理案件的厚因。因而只要按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更改不符合民訴法要求的訴訟因素,再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便沒有不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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