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無證售房拒退款,老總「神隱」兩年被拘

开发商无证售房拒退款,老总“神隐”两年被拘

你好請問是何法官嗎?我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戴某今天終於出現在他們的樓盤售樓部了,請法官儘快趕到現場。

8月15日上午,執行法官接到電話後立馬帶領法警前往申請人所說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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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正在給村民發放安置費,執行法官現場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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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說明情況,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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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第二天到法院協商

執行法官找到被執行人戴某時,他正在給當地村民發放安置費。因現場村民眾多、情況複雜,執行法官沒有當場對戴某採取強制措施,通知他第二天來到法院與申請人協商。

案情簡介

這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戴某為A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申請人梁某通過報紙廣告看中了該房地產公司位於南寧市高新區的樓盤,並於2015年5月3日來到該樓盤的售樓部瞭解情況。該公司拿出了該建設項目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證件複印件,並向梁某介紹稱該項目的用地、規劃、建設等都是經過批准的,可以放心購買。經過該公司宣傳,梁某誤認為該樓盤具有合法手續,遂當場填寫了對方出示的“置業計劃表”,並支付定金2000元。其後,該房地產公司多次打電話催促梁某前往簽訂購房合同。2015年5月10日,梁某再次來到該售樓部,與該公司簽訂了《合作建房合同》,約定標的物是一套建築面積為133.7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價款為3398元/平方米,總價454000元,首期付款為136200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交房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前;合同同時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當日,梁某依照約定向該公司支付購房首付款136200元。

後梁某在朋友的提醒下諮詢律師,方知該公司在沒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便變相銷售商品房,屬違法售房行為。梁某多次到該售樓部,要求退還所交付的所有款項,該公司均置之不理。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梁某訴至西鄉塘區法院。2016年3月17日,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梁某與被告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無效,被告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某返還購房款1362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執行情況

梁某感到無奈的是,判決生效後被告一直沒有履行義務,梁某遂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四查兩查”,法院依法扣劃該公司銀行賬戶上僅剩的7000餘元,魏某下落不明,售樓部空無一人,樓盤成為爛尾樓,導致該案件難以順利執行。

雙方當事人協商當天

距判決生效已過兩年多,為了另一起公司與村民之間的糾紛,被執行人戴某為安撫村民現身發放安置款,被申請人堵個正著。

8月17日上午,申請人梁某與被執行人戴某來到法院協商,梁某表示希望戴某當場能夠履行一部分義務,剩餘部分可過後再履行。戴某表面上配合法院工作,聲稱自己也想解決問題,法院可以查封公司的所有財產,但一面又實施“拖延”戰術,反覆強調公司銀行賬戶上一分錢都沒有,昨天發放給村民的安置費是投資方的錢而不是公司的,需要更多時間才能解決問題,多次向申請人強調“就算現在把我抓去坐牢又能怎樣,我還是沒有錢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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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正在協商

協商從上午9點一直持續到11點,期間執行法官給了戴某充足的時間讓他與公司股東、投資方聯繫,明確表示到10點若戴某仍不如實報告財產、履行義務,法院將會對其下達拘留通知書,戴某得知後依然表現鎮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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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抗拒法警為其戴上手銬

11點30分,戴某仍不願履行義務,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發放給村民的安置費不屬於公司。因規避執行,拒絕如實報告財產,執行法官決定對被執行人戴某採取強制措施。

在法警為其戴上手銬時,戴某終於開始慌了,明明已經看過拘留通知書的他聲稱看不懂上面的內容,法官當場宣讀了拘留通知書,果斷對戴某採取了司法拘留。

在這一過程中,戴某情緒激動,不斷躲避法警為其戴上手銬,並強烈反抗。最終,戴某被依法移送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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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被法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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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正在接受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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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被移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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