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單方放棄繼承是否侵犯了夫妻共有財產權?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團隊,是由懷向陽律師牽頭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組成的法律服務團隊,專業代理婚前、婚內、離婚、析產繼承等各項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平均年齡36歲,平均執業年限10年,團隊年均辦理案件500件以上。現將團隊經辦案件改編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給大家。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情簡介】

蔡某與林某2008年結婚,因感情不和,兩人於2012年2月訴訟離婚。離婚訴訟進行期間,蔡某母親去世,蔡某母親生前未留下有效遺囑,故蔡某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糾紛分割,理應由蔡某父親和蔡某共同繼承。此種情形下,蔡某與父親簽訂了一份《放棄遺囑的聲明》,明確表示其自願放棄遺產的繼承權,蔡母留下的遺產均由蔡父繼承。林某知道後,認為蔡某未經其同意放棄繼承,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請求法院認定蔡某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並共同分割遺產中屬於蔡某的份額。

離婚期間,單方放棄繼承是否侵犯了夫妻共有財產權?

【代理過程】

蔡某找到懷向陽團隊律師,懷向陽團隊律師根據蔡某的案件情況作了簡單分析:第一,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說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第二,繼承權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享有的財產權利,蔡某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無須徵得配偶同意,配偶也無權干涉。

對方主張,依據《婚姻法》規定,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蔡某放棄繼承權,無疑造成夫妻共同財產減少,直接影響到林某分得財產的數額。未經林某同意,蔡某自己處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其行為是否違反婚姻法關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的規定,侵犯了劉某的財產權利。並已構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離婚期間,單方放棄繼承是否侵犯了夫妻共有財產權?

懷向陽團隊律師針對對方律師的意見,又補充提到,第一,涉訴財產屬於蔡父母的共同財產,當時考慮到自己未對該財產有任何貢獻,所以放棄繼承。第二,蔡某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未導致其不能履行夫妻間的法定義務,該放棄繼承的行為應屬合法有效。第三,蔡某和林某已在2010年開始分居,在此期間從未探望過蔡某父母,林某沒有繼承蔡某父母遺產的權利,也不享有對該遺產的請求權。

最終法院認定,上述遺產系蔡父與蔡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蔡母去世後,蔡某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放棄上述遺產的繼承權,並不影響蔡某履行其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所以,放棄繼承的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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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現實生活中,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其中一方放棄繼承的行為屢見不鮮,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統一的裁判準則。一般情況下,繼承權與繼承人具有很強的身份關係,作為繼承人,可以單方處分自己的權利,與配偶沒有關係,配偶也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況且,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的遺產為期待利益,而非實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涉及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但法院一般會根據不同案件情況,區別對待,尤其是夫妻感情不和狀態下,法院也會結合日常邏輯和生活經驗,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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