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背負罵名,他也要爲刺殺宋教仁的青幫流氓辯護,這才是真律師

1913年3月20日,躊躇滿志的宋教仁在上海北站檢票口遇刺身亡,無數人的民主夢想就此破滅。買兇刺殺宋教仁的青幫流氓頭子應桂馨成為眾矢之至,舉國滔滔,恨不得生吃其肉,渴飲其血。

就算揹負罵名,他也要為刺殺宋教仁的青幫流氓辯護,這才是真律師

1913年,應桂馨從租界被引渡至地方審判廳審訊,確定由楊景斌擔任其辯護人,楊律師因此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壓力,因為他要為一個殺人犯辯護,而且這個殺人犯還是親手埋葬中國民主夢想的罪惡累累的流氓頭子,他刺殺的人是中國民主希望的宋教仁。

當時有人在報紙上撰文規勸楊景斌不要出庭為之辯護,因為“自宋案發後,萬目睽睽速求解決,現今特別法庭與普通法庭雖未確定,而應犯證據確鑿,豈得謂罪案尚未成立。即使於手續上不可無律師,由法庭選任一律師足矣,何必執事為之辯護?……然以有限之金錢易無窮之名譽,弟其為執事不取耳”。

這段話的意思,就是這個傢伙罪行累累,惡貫滿盈,舉國上下希望他速死,你替他打官司,走個法律程序,還是不能免死,但是三拖兩拖,讓這個傢伙多活幾天,這又是何必。而且你替這種人打官司,難免成為大家遷怒的對象,即使賺了一點錢,那也得不償失,即使有了一點名,那也是惡名,何必呢。這段規勸,可謂是有理有據,讓人心服。

就算揹負罵名,他也要為刺殺宋教仁的青幫流氓辯護,這才是真律師

但是楊景斌卻婉拒了,堅持要替應桂馨辯護,他謝了一封回應信,信中說明了自己之所以接受為應桂馨辯護的原因:“初宋案之議引渡也,僕在病院,有客撫吾床,以應事相托,婉詞謝之日,上海不乏法家,僕報薪憂,不足肩此艱鉅。及出院,其人復來,謂,被卻後,託之某某兩君,皆怯不敢任。又顧而之他,則索金逾萬。而某君則又以黨系之故,為人所擾。是國家之設律師,不應為被告人辯護也,是必敗訴之被告,更不得有辯護之律師也。”

楊景斌的這段回覆讓人肅然起敬,他說開始的時候應桂馨的家屬找自己辯護,他婉言謝絕了,這可能既考慮此案必敗,也考慮到當時的輿論和民意,不願惹事,再加上他自己身體不適,正在住院,所以就推辭了。但是出院後,應桂馨的家人又找到了自己,並且告訴他,他們找了好幾個律師,都沒有人願意為應桂馨辯護。願意的人,開價過萬大洋,與勒索無異,他們根本無力承擔,並且他們還遭受了國民黨的屢次騷擾。

就算揹負罵名,他也要為刺殺宋教仁的青幫流氓辯護,這才是真律師

楊景斌大怒,他反問,國家既然設了律師,難道不應該為罪犯辯護嗎?即使被告是必敗的,難道就不能有辯護的律師嗎?他必須挺身而出,不是為了應桂馨,而是為了維護法律的精神。

他義正辭嚴的說“信如君言,是律師不應為人辯護,凡為人辯護者,皆以金錢為主義也,且辯護人必不應敗訴,凡辯護敗訴者皆以名譽為犧牲也,國家安用有律師哉”?

如果律師不為人辯護,凡是辯護就是為了錢,如果辯護人不能失敗,一失敗就犧牲了自己的名譽,那麼國家要律師有什麼用,這段話真是振聾發聵。

什麼是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人都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不管這個人是對還是錯,是被人誤解還是罪有應得。這個權利都不能打折扣、更不能被剝奪。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的社會活動都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依法論事,不允許因人而異、因事而異,法未變則理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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