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玉自殺了,海蘭察的彩禮怎麼辦?

導語

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後,如果二人最終並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女方就要一律全額返還男方彩禮。

最近,

受到了女友的“嚴厲制裁”,

已經把我拉黑了五天了,

實在是扎心。

怎麼回事?

來來來,

大家都給評評理。

18年08月26日18:4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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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圈

女朋友

深夜追劇,

海蘭察嚮明玉下了聘禮,

明玉接受了海蘭察的求婚,

有情人終成眷屬!

顏喜宮

15天前

我,瓔珞,容音,傅恆

我:聘禮?求婚?某人是不是在暗示什麼?

女朋友回覆我:某人請不要揣著明白裝糊塗!

瓔珞:不要裝糊塗!

傅恆:不要裝糊塗!

容音:不要裝糊塗!

18年09月06日18:4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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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圈

女朋友

大婚前夜,

明月自盡,

海蘭察崩潰,

這個結局好虐!

顏喜宮

5天前

我,瓔珞,容音,傅恆

我:突然腦洞大開,弱弱地問一句啊:婚沒結成,海蘭察之前送的彩禮怎麼辦?

女朋友回覆我:某人首先想到的竟然是這個!究竟是人性的泯滅還是道德的淪喪?

我:不要上綱上線,我只是好奇而已嘛

女朋友回覆我:多說無益,拉黑!

傅恆:拉黑!

容音:拉黑!

瓔珞: 拉黑!

於是,

我就被拉黑了,

直到現在。

不過,

雖然女朋友還沒理我,

通過一番檢索,

“婚沒結成,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嗎?”

先從一個相關案例開始吧!

案例中相關人物皆為化名

村裡有個姑娘叫小翠

小武今年26了,

在村裡,

早就到了娶媳婦兒的年紀,

父母沒少為他的婚事煩心,

動員親朋好友一塊兒

為小武張羅個媳婦兒。

鄰村的一戶親戚近日登門,

說物色了個女孩還不錯,

名字叫小翠,

模樣周正,

家風淳樸,

比小武小了兩歲。

小武和父母聽了很動心,

盤算著改天親自上門探探。

咱們的事兒就定下吧

就這樣,

經親戚牽線搭橋,

小武和小翠開始交往了。

相處了一段時間,

小武和小翠感覺

彼此挺合適的,

雙方父母也很支持,

覺得有必要把婚事定下來,

爭取早點結婚。

後來,

他們按照當地風俗

舉行了訂婚儀式,

小武給了小翠26000元彩禮錢,

兩家約定來年5月就去

登記結婚,

正式舉辦婚禮。

我們不合適

訂婚後,

兩家都以為這門婚事是

板上釘釘了,

小翠索性搬到了小武家裡,

就等著到日子去登記。

不久後,

小翠懷孕了。

共同生活讓彼此的瞭解

更為深入,

小武和小翠越發感覺他們性格

不怎麼合得來,

此外,

在購買婚房和

其他經濟問題上,

兩家之間的分歧也很大。

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後,

小翠帶著行李回了孃家,

還做了流產,

捎話給小武家:

“我們不合適,

這門婚事就算了吧。”

那你把彩禮錢還我

小翠的態度沒有讓小武

特別失落,

就算小翠不提出,

小武也會提出的。

現在,

讓小武和父母糾結的

不再是這門婚事,

而是已經給了小翠的

那26000元彩禮錢。

“婚沒結成,

不能讓這26000元打了水漂,

不行,

我得找他們家要錢去。”

小武隨即上門討要彩禮錢。

小翠和父母死活不同意退還,

“雖說這婚沒結成,

但我小翠畢竟在你們家

生活過一段時間,

這期間還懷孕了,

後來做了流產,

這26000元就算是

對我的補償。”

小翠是這麼答覆小武的。

法院這麼判

兩家誰都不肯退讓,

小武便向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

二人未能締結有效婚姻

並非一方故意為之,

小翠在本次婚戀關係中

也受到了一定的傷害,

酌情判令小翠返還小武彩禮10000元。

以案說法

彩禮糾紛是什麼?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給付財物的習俗。這種給付的財物俗稱“彩禮”,又稱“聘禮”“聘財”。伴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社會大眾對彩禮已經有了較為理性的認識,給付彩禮已不是婚姻締結的必經程序。但是,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仍然大量存在,農村地區尤盛。一旦給付了彩禮,婚姻並沒有締結或者締結後不久又離婚,彩禮的處置往往就會引發糾紛。

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針對彩禮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後,如果二人最終並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二人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女方就要一律全額返還男方彩禮。

司法實踐是如何認定的?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另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對於第一種情形,在確定了彩禮的具體範圍後,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而對於第二種情形,男女雙方雖然未完成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同居生活,女方已經有所付出。此時男方提出返還彩禮,若要求女方全額返還則明顯不公。司法實踐中,針對第二種情形,為更好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會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雙方家庭狀況、財產用途等具體情況,酌情認定返還的金額。

本案中,小武在訂婚儀式上向小翠給付了彩禮26000元。雖然之後二人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由於小翠和小武已經同居生活,小翠還因此懷孕並做了終止妊娠的手術。針對小武要求返還彩禮26000元的請求,人民法院結合雙方同居情況、雙方經濟條件等案件具體情況,酌情判令小翠返還小武彩禮10000元,既符合立法本意,也體現了司法公正。

案號:(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69號

法官寄語

彩禮彩禮,既然帶“彩”,是為喜事添彩而來的;其既然稱“禮”,是帶著敬意而不要對價的。然而,彩禮不菲,往往有不能承受之重。對待彩禮的態度,既關於感情,又涉及物質,本質上是民事權利之處分。彩禮不應被視為婚嫁之籌碼,婚姻的殿堂裡應該洋溢著愛情的溫馨。多些真心,少些面子;多些體諒,少些指責,婚姻、生活本該就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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