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市場變化情況達成材料調差的合意,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肇東市水務局、黑龍江省建築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232號,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審判長董華。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包方肇東市水務局,承包方黑龍江省建築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

在中標備案合同之外,雙方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增加材料款300萬元。訴訟期間發包方水務局反悔認為補充合同是對中標備案合同實質性改變,構成陰陽合同。

爭議焦點:補充合同是否構成陰陽合同?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案涉《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效力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雙方可依據工程量的偏差、工程變更、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及建築市場物價的變化等調整合同價款。第64.1條竣工結算約定,按清單單價,實際工程量結算。案涉《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載明,經肇東市政府派遣調查小組進行市場實際考察,肇東市政府辦公會議研究,鑑於建築材料及人工費、機械費上漲情況,同意給中標單位追加材料款300萬元。該協議由本案雙方當事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故該補充協議系雙方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市場變化情況達成調整材料價款的合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水務局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為規避招投標而另行訂立的“黑合同”,不具備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原審認定案涉《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雙方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市場變化情況達成調整材料價款的合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不構成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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