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有此理:被圍毆多次,反要爲打人者家屬心臟猝死者賠錢

主題詞: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事不起訴決定、侵犯生命健康權糾紛、一審、二審判決、

案件起因及過程:

2015年1月14日22時12分許,上訴人鄭某與朱×綿在廣州市天河區棠下好又多對出天橋上(西往東方向)因擺地攤發生糾紛,雙方各推了一下後被分開,朱×綿離開上址約5米後暈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糾紛起因由朱×綿妻子柯×吟指責鄭某攤位引起,鄭某與朱×綿各退一下分開後,因其子朱×典趕來率先毆打鄭某,隨後柯×吟及其他三子女朱×傑、朱×英、朱×華均參與圍毆三次以上,至鄭某輕微傷,鄭某遭第三次圍毆時朱×綿在自行謾罵中倒地身亡。在此過程中,鄭某一直在被圍毆中與朱×綿無身體接觸。

鄭某留在事發地,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拘,後取保。經其委託我作為其辯護律師,我以案件事實為依據提出該案屬於意外事件法定理由,鄭某不應負刑事責任,經檢察院審查並公開聽證後做出不起訴決定,鄭某得以人身自由。

死者朱×綿家屬不服該不起訴決定,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以侵犯生命健康權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一審以"認定雖上訴人並非導致朱×綿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朱×綿自身擊斃發病的概率,在綜合比較各自原因力大小的前提下,酌定上訴人鄭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二審也已同樣理由維持原判。

辦案總結:

1、在本次民事一審、二審中,本律師結合侵權責任法無過錯及無責任,朱×綿至死亡屬於意外事件,鄭某理應不承擔民事責任。

2、死者自身疾病,鄭某事發前根本不知情。

3、鄭某不但被刑拘15日後取保,反觀朱×典、朱×傑、柯×吟、朱×英、朱×華等未見公安機關做出行政治安處罰。我們的法律選擇行的失明。

4、司法讓行為人(鄭某)為社會穩定買單,形式正義意味的恰是絕對的非正義,法律不是要行為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二級法院的判決理由恰恰是要公民做瞎子、做啞巴,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反而對三次實施毆打暴力的朱×綿子女縱容,判決難以服眾。

最後,是非公正,人心一稱,你們來評斷。我堅持認為鄭某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花都區法院判決一六旬老人擅自摘取果園果子摔傷,判決果園業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一樣維持的判決(非本律師辦理),各位群眾亦可網上搜索。

隨附一審、二審判決、代理意見等。(詳見已發表的《形式正義意味著絕對的非正義,法律不是讓人裝聾作啞扮瞎子一 、二 、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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