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宝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宝坻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野生动物禁猎期。

二、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枪支、火铳、张网、投毒、弓弩、铁夹、放音设备等各类工具和各种方法猎捕、危害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四、林业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各街镇要加强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栖息地的巡护检查工作。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虐待、滥食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等行为。希望广大群众遵守法律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举报电话:

82622926 82622929

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日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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