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枪手”驾校落网的“启示”

“枪手”驾校落网的“启示”

「以案释法」“枪手”驾校落网的“启示”

“枪手”是中国大陆学生的黑话,指那些顶替事主完成某样事务(负面的)的人。他们主要有顶替考试,以及代替事主完成作业以获得报酬,而这一过程称为替枪。这种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公平的原则,以前只是在校园横行,现在随着机动车辆和驾照的普及,开始向驾校渗透。

「以案释法」“枪手”驾校落网的“启示”

案件回顾

张一(化名),辉县人,在郑州工作,去年报名想考驾照,但因为工作太忙,抽不出来时间,眼看报名资格要作废,便想起了老家与自己长相酷似的兄弟张二(化名),当即便给张二打去了电话:喂,问你个事啊兄弟,驾驶证能替考不能?对法律懵懂无知的张二片刻也未思索,“替谁不是替啊,何况我们亲弟兄,包给我了”,张二一拍胸脯,大包大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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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张二便踏上了替考之路。因为弟兄俩长相神似,一切都按部就班“顺利”进行,然而到考科目三时,“意外”出现了,细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例行巡查,发现报名表上的学员下巴处有颗明显的黑痣,而现场考生脸上却干干净净,便起了疑心。不经监控人员稍加询问,心虚的张二便竹筒倒豆,和盘托出,遂东窗案发。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以案释法」“枪手”驾校落网的“启示”

01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并无情节、后果等特别要求,只要替考人参加了考试,就应当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至于是否完成全部考试、是否取得成绩、是否影响其他考生录取等不影响犯罪认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一让张二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02

何为“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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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有以下三点要注意:

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

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03

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不包括其他国家规定中涉及的考试。

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组织的考试,属于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常见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机动车驾驶者考试等。

04

“替考”行为的危害

“替考”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违背诚信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会影响考试的公平性,挑战的是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替考”与国家相关考试的初衷、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使国家的相关的考试形同虚设。驾考的初衷是为了让考生能够学习到驾驶机动车的技巧,进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营造一个文明、安全出行的环境。本案中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显然违背这一初衷。

“替考”不仅不利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自身的发展,同时侵害了其他参与考试的考生的公平竞争的权利。

05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检察官给你提个醒:

代替考试等作弊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也侵害了其他考生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代价也是惨痛的。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要以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和他人的命运、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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