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的定義、條件以及優勢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

對於聯合體投標可作如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金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複雜的建設項目。對此《建築法》第 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資質要求: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既然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金

而產生的資金負擔,那麼辦理履約保函代替保證金是解決因需支付鉅額履約保證金而去聯合其他法人或組織的企業的良好途徑,畢竟聯合在一起需要各方配合,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等,直接來辦理保函可以減少許多流程,還可以節約資金。當然如果聯合在一起只是為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也歡迎來電諮詢辦理履約保函,聯繫電話:147044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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