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21)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交通肇事案開展公開聽證

2018年9月25日,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開展公開審查。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近親屬、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公安法制人員等參加公開審查。

2018/9/27(721)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交通肇事案开展公开听证

2018年9月14日17時07分,犯罪嫌疑人陳某駕駛鄂AUR664號小型普通客車,經244省道馬口至北河方向行駛至15KM+200M處時,與路邊行人屈某、宋某發生碰撞,造成宋某受傷,屈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鑑定,屈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8/9/27(721)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交通肇事案开展公开听证

此事故經公安機關研究後認定:陳某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稈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屈某、宋某無責任。

9月21日,漢川市公安局提請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審查逮捕期間,犯罪嫌疑人陳某親屬對被害人的近親屬進行了積極賠償,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經審查,雙方的和解協議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協議約定內容全部履行完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關於刑事和解的規定。

2018/9/27(721)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交通肇事案开展公开听证

公開審查聽證現場,檢察院案件承辦人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訴訟過程等具體審查情況,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闡述了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據。犯罪嫌疑人陳某親屬代表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主觀上是過失,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撥打120、110,積極救助傷員,認罪態度好,主動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案情,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獲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社會危險性不大,申請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

公安機關承辦人表示,犯罪嫌疑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報請逮捕時,其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鑑於審查逮捕期間,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獲得諒解,同意不批准逮捕陳某。

陳某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陳某在村裡一貫表現良好,從未有過違法違紀的行為,事故發生後,其在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積極籌款賠償被害人家屬且已獲得諒解,建議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

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根據案件事實、證據、法律,綜合考慮與會人員意見和建議,經報請檢察長批准,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陳某的決定。

案件承辦檢察官表示,公開審查有助於積極推動審查逮捕由坐堂辦案向訴訟化轉變,增強審查逮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參加者通過程序公正堅信實體公正,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實現“陽光司法”。對於檢察機關而言,公開聽證的形式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公開、公平、公正,進一步深化了檢務公開,拉近了檢察機關與社會各界的距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