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熱點問題匯總一覽

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涵蓋哪些?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統稱為社會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定義是什麼?

本辦法中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按規定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

三、用人單位終止的,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註銷手續?

用人單位終止的,應當先辦理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手續,再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並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註銷手續。

四、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單位性質不同,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採用不同方式確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其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職工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職工個人當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購房、落戶?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形成勞動關係的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在登記當月或者次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出具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用於購房、落戶、入學和小客車調控管理等時,該職工勞動關係形成當月和次月的社會保險費,視為連續繳納。

六、單位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照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市另有規定除外。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

七、用人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後,所在單位的參保職工如何處理與該單位的社會保險關係?

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連續3個月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願意解除與該用人單位參保關係的,清繳其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與該用人單位的參保關係即終止。

八、哪些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1、貫徹實施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3、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4、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事物;

5、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6、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進行預測;

7、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諮詢工作;

8、負責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和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關的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