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热点问题汇总一览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涵盖哪些?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称为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中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按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终止的,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当先办理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再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四、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单位性质不同,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采用不同方式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购房、落户?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用于购房、落户、入学和小客车调控管理等时,该职工劳动关系形成当月和次月的社会保险费,视为连续缴纳。

六、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市另有规定除外。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

七、用人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所在单位的参保职工如何处理与该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愿意解除与该用人单位参保关系的,清缴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与该用人单位的参保关系即终止。

八、哪些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3、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4、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物;

5、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进行预测;

7、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8、负责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关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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