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發文整治這22種房地產市場亂象:首付分期、捂盤惜售等

目前房地產市場存在著一些違法或違規行為,造成市場亂象,如首付分期魚龍混雜、難以辨別;炒房團發佈不實信息;開發商捂盤惜售或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便開始認籌售房等導致房價無序上漲、房地產亂象叢生,這對房地產市場的現狀以及長期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為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治理市場亂象,9月10日,鄭州市房管局印發《關於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的通知》,將在鄭州市開展打擊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行動,重點查處市場中22種亂象。在此之前,河南9部門已聯合發文,嚴厲打擊樓市違法亂象,可以看出鄭州打擊房地產亂象的決心。

鄭州發文整治這22種房地產市場亂象:首付分期、捂盤惜售等

▲關於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的通知


本次專項整治對象為全市範圍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22種違法違規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 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後不在10天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採取分樓幢、分單元、分層等方式開盤銷售。

2. 以私下內部認籌、排號等方式蓄客,通過集中選房、網上選房或者僱傭人員製造搶房假象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

3.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

,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4. 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5. 實行“零首付”購房,或採用“首付貸”“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6. 未按政府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如捆綁車位、裝修)等方式,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變相實行價外加價。

7. 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8. 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9.

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或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包括預訂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

10.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11. 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2.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場公示不符合要求,內容不全、格式不標準或不能反映動態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1. 取得營業執照30日後未取得備案證書,經營房地產經紀業務。

2. 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交易當事人(買賣交易雙方及承租人),惡意剋扣保證金、定金、押金、預定金和房屋產權證明。

3. 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

5. 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佔、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與開發企業、金融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融資”等其他金融服務

6.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

7. 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發佈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炒賣房號,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謀取不正當利益。

8. 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提供經紀服務,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9.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10. 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現場公示不符合要求

針對鄭州房地產市場亂象,《通知》中提到,通過組織開展宣傳規範(2018.9.4-2018.9.10)、現場檢查(2018.9.11-2018.10.15)交叉抽查(2018.10.16-10.31)、整改總結(2018.11.1-2018.11.20)四個階段,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各房地產主管部門將設立專項整治舉報電話,開通專項整治舉報郵箱,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按照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對本轄區內各企業銷售和經營現場進行集中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現場調查取證,有執法權的部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無執法權的部門要儘快移交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對一般性問題,提出規範標準,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雙隨機”檢查,結合本次專項整治一併進行;對涉及違法違規,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暫停網籤、信用減分、註銷備案等管理措施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並記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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