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溪法院:建設施工合同中明知非法轉包予以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蘆溪法院網訊 近日,蘆溪法院審結了一起建設施工合同案件,代理人明知是非法轉包予以代理,被法院判決了與被代理人連帶支付工程款。

2013年3月22日,某甲公司(發包方)與某乙公司(承包方)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合同對工程進行了相應的約定,該合同簽訂時陶某為某甲公司的聯繫人。2013年4月,陶某以某乙公司名義與無任何建築資質的個人陳某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但某乙公司未在該合同上蓋章,後陳某按合同進行施工,並於2014年3月15日竣工,同年3月20日竣工驗收。某乙公司僅支付了陳某400萬元,餘款一直拒付,陳某無奈將某乙公司、某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陶某雖不是中康建設的職工,但以其在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簽訂、轉包、結算中的優勢作用分析,陶某實際某乙公司藉資質中標,以某乙公司的名義將合同轉包給了陳某,工程驗收竣工後,又代表某乙公司進行工程結算,某乙公司予以默認,故某乙公司與陶某雖無書面委託代理合同,但應認雙方為委託代理關係。被代理人某乙公司明知建設施工借用資質及轉包違法,而借用資質給代理人陶某非法轉包,某乙公司與陶某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據此蘆溪法院判決某乙公司、陶某連帶支付陳某工程款1747939.12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陶某、某乙公司不服該判決並提出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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