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這個地方發布禁令:禁止在城區及周邊飼養畜禽

内蒙古这个地方发布禁令: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饲养畜禽

内蒙古这个地方发布禁令: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饲养畜禽

錫林浩特特市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在城區及周邊飼養畜禽的公告

為切實加強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推進城區及城鄉結合部環境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錫署辦發電〔2018〕17號)要求,決定在城區及周邊全面禁止飼養畜禽。現公告如下:

一.禁養範圍:錫林浩特市各街道辦事處、沃原奶牛場轄區及城鄉結合部範圍內(各蘇木鎮、國有農牧場按照屬地議事程序,自行劃定範圍並監督執行)。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養區域內飼養牛、羊、馬、驢、騾、豬、雞、鴨、鵝、兔、鴿等畜禽。擅自在城區飼養家禽家畜的,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須經相關部門批准,且在符合要求的場所內封閉飼養。

三.倡導公民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依法主動辦理養犬登記和安全免疫等相關手續,不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不得帶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電梯和人員密集場所。攜犬出行須由成人用犬繩牽領,自行立即清理糞便。違規養犬和出行的,一經發現由城管部門予以收容並處罰。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養區域內私自搭建畜禽飼養棚舍,不按規定擅自搭建棚舍的,相關執法部門予以強行拆除並處以罰款。禁養區域內養殖場(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須自行處理畜禽,並拆除清理養殖場所內所有棚舍和其他相關設施;對逾期未自行處理養殖畜禽、未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由相關部門對其畜禽依法予以沒收,對其養殖場所和設施依法進行強制拆除並處以罰款。

五.禁止在非定點場所銷售、屠宰牛、羊、豬等畜禽,禁止私自擺攤設點,私屠濫宰畜禽(個人自宰自食除外)。

六.活畜禽存在傳播疾病的重大隱患,危及人身健康並嚴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請廣大養殖場(戶)積極參與配合,共同維護整潔、優美、安全的城區居住環境;阻擾抗拒執法監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舉報電話:12319,8266965。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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