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懲罰更嚴重了!

拐賣婦女、兒童,一直是威脅社會穩定和諧的隱患。無數的家庭因此妻離子散,觸目驚心。犯罪分子應該嚴懲,但是對於買方,法律的處罰一直很難把握,直到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才予以明確。對於購買方,處罰的力度加大,這一結果令人欣慰。

怎樣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規定,只要參與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兒童,就構成本罪,並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以前,雖然是購買了,但是沒有虐待、不阻礙返回、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新刑法的規定,無論是否進行阻礙解救等,都構成本罪,只是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有這些行為,還會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定罪處罰,並且是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按照其他罪定罪處罰,並且是數罪併罰;收買了後又賣出的,按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正因為有購買、有需求、有市場,才讓很多人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千萬不要以為只有拐賣方才會涉及犯罪,收買方也罪責難逃。相信新的法律規定,會讓更多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讓更多的準備通過這種方式“收買”的人以警告!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懲罰更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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