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中的自認是怎麼回事?如何才算自認?

案例;

我有一份證據。在首次知道有人起訴我時,我打電話給原告時形成的錄音。錄音中有對原告不利的內容。請問有沒有證據資格,屬不屬於民訴證據規定六十七條中的自認?

證據中的自認是怎麼回事?如何才算自認?

1.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採納錄音證據,錄音證據要有”咱們的通話我現在正式錄音,咱們相互對本次錄音承擔法律責任”,在這一段話後所有的錄音,法院可以採納。 2.無論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複雜,只要願意自願協商解決,任何糾紛都可以解決。 3.錄音證據法官一般不予採納,初特殊情況外,只要當事人認可事實,按照開庭記錄予以裁定判決。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中國證據法中所說的自認是在訴訟過程中的自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該條明確規範了自認制度,已構建起我國自認制度的框架。由於學者認識個性的差異,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認識,關於自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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