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中國的土地制度爲農民提供了基礎性的生活保障

土地制度是理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的重要視角;但是,中國這種土地制度下的徵地成本的降低,並不是沒有負面效應的。

中國各級地方政府大量低補償地徵用農民的承包地,這對工業發展來說當然是好事,但失地農民也有得不到補償的現象,激發了社會矛盾。此外,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後,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依賴性太高。在這樣的模式下,一個地方如果工業園區招商引資成功,資本和人員的大規模聚集就會導致周邊地價上升,從而帶動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的建設,最終由進城人員來購買比較貴的住房。地方政府雖然從工業批租中虧了錢,卻能從商業批租中把錢賺回來。如果這個循環完成了,經濟發展就是健康的。如果招商引資失敗,大量房子造好了,就會成為鬼城。就中國(尤其是沿海地區)的發展歷程而言,這種發展模式是非常曲折的。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

首先,土地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也增強農民對徵地損失的消化能力。

隨著工業化不斷擴大內部市場,失地農民轉向城市工商業就業,經濟收入實現極大改善。有些農民還抓住機會成為企業家。因此,農民雖然有牢騷,但並沒有普遍出現群體性抗議事件。個別的抗議事件往往都是因為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均——烏坎事件就是如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我們的轉型為什麼相對較為平穩。

另外,地方政府在財政充足之後,對農民的補償力度也逐漸加大。事實上,地方政府有時並不按照法律確定的補償標準補償農民,而是根據自身財力,提高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在江浙一帶與某些發達地區,土地徵收過程中,有“房換房”、“耕地換保障”的實踐。地方政府在徵收農民房屋,以等面積或是更高的比例形式給予農民新房,視面積不等,農民有可能獲得幾套房子作為補償。對徵收耕地的,作為補償,政府將失地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去。在上海,農民耕地被徵收後,可視情況或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或者是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

因而我們可以說,一方面,中國的工業化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被轉嫁給農民;另一方面,中國的工業化成果,又通過很多途徑反哺農民的損失,為農民的生活提供保障。

其次,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也為農民的生活提供最後一道防線。

現有的關於農村土地制度的法律,規定了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離”,集體所有,農戶承包,流轉之後適度規模經營。按規定,農民的土地有四種類型:林地,耕地,宅基地以及屬於村集體的非農建設用地。

在這其中,最被密切關注的是宅基地問題。2007年制定的《物權法》規定,農民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出租,但不能買賣、不能抵押。立法意圖是明顯的:這些房子的所有權屬於農民工,他們是很難完成城市化的一批人,萬一他們在城市失業,他不能失房又失地。

在中國的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中,有一個頗具特色的現象:城市化將長久地滯後於工業化。“工業化”是指農民脫離農業進城打工,“城市化”則是指農民在城市獲得穩定的就業和居住以及相應的社會保障。絕大部分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是不穩定的、高流動的,他們無力擁有高價的城市住房。城市的高價住房和無失業保障將他們擋在“城市化”外。因而,對於他們來說,住房只能建在家鄉的土地上,“失業保障”只能由他們承包的土地來承擔。在中國整個社會轉型期內,“農民工”這一奇怪稱謂所指代的全新社會階層可能會長久存在。這一龐大階層的“前鋒”會自動地“長入城市”,但絕大多數農民工將長期往返城鄉之間,並在一定年齡段退回到農村。這是一個“事實判斷”,任何“價值判斷”都必須考慮到這一難以令人樂觀起來的事實。

時至今日,農民工的教育、醫療、養老保障依然是以縣為單位,以村為基礎。農民工有一份耕地、一份宅基地;他們的孩子的教育、醫療、養老,也是在農村提供保障。一般來講,城市政府不承擔這些職能。當然,最近幾年,中央也強調,隨父母居住的農民工的孩子應該就近入學,企業應該給農民工交社保。但現在農民工是流動的,企業給他們交的社保是帶不走的,所以社保到目前為止的作用也很有限。

因而,我們為什麼要搞“新農村建設”——現在的提法是“振興鄉村”計劃,為什麼要堅持土地承包制,反對土地(包括宅地)私有化,一個重要而充分的理由在於,確保在城市“失業”的農民工返回農村時,有房、有地且有一個較好的生存環境。

摘自作者發表在《文化縱橫》 2017 年第6期的文章《土地與工業化視野下的改革開放四十年

》第三部分。作者,曹錦清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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